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但一些医院仍有医疗收费与政策不符的问题,近日两家医院因此受罚。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物价局对一批因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医院作出处罚。济南市某三级综合医院和山东某央属二级医院榜上有名。
天桥区物价局依法对上述两家医院进行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天桥区物价局责令济南市某三级综合医院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政策;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306065元,并处罚款30605元。
山东某央属二级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对此,天桥区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政策;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238034元,罚款23803元。
只有尽快整改,推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才能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提高社会满意度。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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