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过程中,知情同意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过程,目的是获得患者对其即将接受某种特定医学干预的授权或同意。知情同意告知一直是困扰医院、医生和患者的临床难题。历经30多年的发展,知情同意在部门规章、卫生法规中的制度建设日趋完善,但在临床实践中,知情同意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流于形式等问题。
“知情同意”这一术语第一次出现,是在美国1957年的一起案件中。当时,一个名叫Martin Salgo的动脉硬化病人,麻醉过后接受了主动脉造影术检查,结果醒来就发现自己的下肢瘫痪了。Salgo表示自己在接受检查之前并不知道存在这种风险,这是医生的疏忽!
法院的最终判定结果是:Salgo的医生有责任告知病人一切与接受推荐治疗相关的事实,以便病人做出明智的选择。负责这一案件的法官Bray提出了“知情同意”这一术语。
从理论上说,知情同意的主体是患者个体,但是基于我国文化传统,以及家庭对患者经济支持、医患纠纷等现实考量,现阶段,知情同意在我国的实践异于西方的个体主义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家庭主义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以个人为主且家庭支持的模式。
就我国目前的知情同意实践情况而言,具体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医患双方对于知情同意均认识不到位。相关调查显示,患者对于知情权的认知度不够,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的超过半数(占51.8%),认为知情同意是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比例达36.0%;医生对于替代医疗的告知,以及拒绝接受医疗的风险与受益(52.2%)的告知,都不够充分。
2、权利主体变为家庭主义。我国传统的医患关系并非医生与孤立的病人的直接关系,更多情况下是医生与作为整体的患者家庭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实践更多的是表现为家庭主义范式,即家庭作为知情的主体做出临床决策,并由家属代表在知情同意书签字授权。
3、知情同意流于形式主义。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医院知情同意的实践走向了形式主义,片面追求程序上的合法性,甚至成了医生用来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告知方面,简化方式,告知不充分,甚至放弃告知义务,忽视了患者对信息的理解;在同意方面,简化为患者或家属的“是”与“否”的表态与签字。
以前的情况多是“医生主动决策,患者被动接受”。但如今,随着患者医学知识的普遍提高,普遍认为患者是具有自主权的人,医患之间已经转化为合作及共同决策关系。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拥有选择权与否定权。医生的任务是帮助患者了解病情,指导患者理解医疗中的利与弊,最终帮助患者做出符合自身心愿的决定。因此,完善知情同意过程,对医患双方都极为重要,而这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共识。
第一,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提高沟通能力。医务人员需要加强医患沟通技能的系统性学习,增强沟通意识,提高沟通技能。
第二,提升患者的决策能力,提高患者医疗决策的参与度。有效同意离不开患者的积极参与,而患者的决策能力是他们参与临床决策的必要条件。只有达到了实质性理解,患者才能更多地参与到临床决策中,做出的同意才是有效的。
第三,合理界定家庭在临床决策中的定位,通过伦理咨询解决决策中的冲突。我们不反对家庭在医疗决策中发挥作用,但是家庭参与不能剥夺患者的权利,而是要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实现患者的利益诉求。
第四,完善知情同意制度建设,推进医疗共同决策。医患共同参与、共同决策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对此,北卡罗来纳大学医学院的Douglas A. Drossman博士给出了几点建议:积极倾听患者心声,让患者说出自己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依靠检查结果;接受混乱的现实,接受患者的诊断,用倾听和关心给患者提供支持;保持同情心,学会换位思考的同时,保持客观的立场;积极向患者提问,用非口语的方式回答问题;用对话引出患者疾病情况,让患者理解疾病治疗的差异;医生给出诊断和治疗方案时,也要征求患者的意见,双方应达成统一等等。
事实上,知情同意不仅仅是“是”与“否”的表态与签字,更不应该是医生用来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知情同意应成为维持医患关系、进行医患交流的桥梁。当医患双方都严肃对待知情同意时,医患才能真正的一条心,精诚合作共同对抗疾病,共同为医疗结果负责!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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