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财售假药 糊涂村医被重罚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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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陈某作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某村的乡村医生,利用村民的信任,在村民看病拿药时,向村民销售没有批号的假药,一审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近日,海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药品关乎生命安全,怎能随便网购并销售。作为医生,更不能卖假药获利!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陈某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9次,以每粒6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6500元的“王氏神效风湿丸”,并在其工作的村委会卫生室以每粒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7年7月,陈某的朋友李某送给其父亲两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但陈某将两瓶痛风丸放在卫生室对外销售。去年3月1日,乐东县食药监局在该卫生室查获11粒“王氏神效风湿丸”和两瓶“上中下通用痛风丸”。经鉴定,上述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为假药。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利用网络购买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结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海南二中院酌情对陈某从重处罚,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释》依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药品安全犯罪的新情况,明确了刑法中相关规范的司法适用,进一步确定了对相关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每次购药必须索取正规票据,严格清点购进药品是否与票据相符,一旦出现不符的,宁愿退回去或按照相关规定损毁,千万别销售和使用。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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