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制售假药将严惩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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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民众和政府高度关注的。为了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近日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七种制售假药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并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假药而有偿提供将视为“销售”。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制售假药的打击力度。仅今年前三个季度,各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但是,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然猖獗,药品辅料问题严重,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

此次颁布的《解释》共十七条。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并明确以下七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解释》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将受到重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经常接触药品和患者的一个群体。而这个群体一旦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则危害性更大。

根据《解释》规定,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属于行为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则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稿中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制售了假药,受到了刑事处罚,今后法院还会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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