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上班途中遇害 不予工伤认定为哪般?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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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医生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人社局不认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构成工伤,那么高院怎么判?
 
儿科医生上班途中被害
 
事发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广西钦州某医院儿科医生张大明(化名)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化名)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朝腰部、胸部连续捅刺三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化名)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便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王小石被判死缓。张大明医生家人提出工伤申请。
 
2018年6月8日,广西钦州市人社局对上班途中被害的张医生家属提出的工伤申请,不予认定。
 
张医生家属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提起复议。
 
2018年10月22日,区人社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医生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大明医生是在上班途中被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和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
 
再审情况
 
人社局申请再审称:1、张大明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2、原一审、二审判决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脱离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工伤认定法定原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人社厅也申请了再审。
 
高院:工伤认定时 不能断章取义创设工伤认定新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经明确认定工伤的情形及条件,不允许自行创设新的工伤认定情形。
 
原一审、二审判决随意组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适用条件,从而认为张大明上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类似工伤认定纠纷并不鲜见
 
近年来,类似的工伤认定纠纷诉讼,越来越多。
 
去年6月,黑龙江一35岁女子因为受疫情影响,被公司安排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办公,当时她租住地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没有被抓获。非常不幸的是,歹徒以外卖员的身份骗其开门,入室后行凶,残忍杀死了这位无辜女孩。事后,在处理善后工作中,当地人社部没有认定被害女孩属于工伤意外。为此,死者家属将此事起诉到法院。
 
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一旦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情”也会让路“法”。然而,法律对一些特殊的案例显得那样冰冷、无情。
 
与其为“情”与“法”的取舍煎熬,不如调整现有政策,真正受惠于民。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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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一儿科医生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错杀!高院撤销两级法院工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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