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是患者就诊中常见的一环。转院是为了方便患者的治疗,然而转院时各医院之间工作的相互衔接往往决定着治疗的质量和结果。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跟转院相关的医疗纠纷案。此案中,患者先后在3家医院转院治疗,最终身亡。家属将这3家医院全部告上法庭。究竟医院有没有过错?如果有,是哪家医院的过错?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事件回顾:治腰疼送命 家属索赔三医院98万
2014年3月19日,患者耿某因腰部疼痛到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中西医结合医院给予的诊断结果是:痹症、风寒阻络(中医);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西医)。随后,医院对耿某实施了腰1~5椎间盘摘除术。但术后耿某的病情逐渐加重。
2014年3月30日,耿某转入潞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但治疗后仍未见好转。
2014年4月1日,耿某转入中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动静脉瘘、不完全性肠梗阻等疾病。4月9日,中日医院对其进行髂动静脉造影及左侧髂动脉内覆膜支架置入术。三天后,耿某医治无效死亡。
一个小小的腰痛,治疗后却最终导致死亡,这是耿某的妻子无法理解的。她认为,这三家医院应该为诊疗中的不当或延误负责。耿某的妻子遂将这三所医院都告上法庭,并索赔98万元。她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术后护理不当,潞河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中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评估做造影术的条件,而且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这些因素致使其丈夫死亡。
仨被告均认为自己符合医学原则无过错
如果是在一家医院看病,情况还没有这么复杂。有时患者为了确诊,有时一些医院的技术或治疗水平有限,都有可能转院。但是,如果转院中发生医疗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常常很难判断。此事件中的三家医院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患者入院后手术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在术后第四天病情变化及时转院,医院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潞河医院认为他们在为耿某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根据病历记录,患者有黑便病史,入院后治疗也只出现过1次这种情况,没有加重,且就其死亡没有主观过错。”
中日医院也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由潞河医院转入中日医院时,情况非常不好。患者死亡系由于其病情太重,医院已经回天无力。
法院判决:中日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共赔偿7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仔细,术后对并发症未给予及时检查的过错,此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至50%。
中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于“左侧髂动静脉瘘形成”诊断稍显滞后。“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由于未能给患者及时治疗,不排除手术操作对患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至30%。
潞河医院在对耿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诊断不明确的问题,但与其髂动静脉瘘形成及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令,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分别赔偿原告45.2万元和25.7万元。判决后,中日医院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家医院做了检查,去别的医院就诊时却被告知要重新做,患者觉得很麻烦。为了省去不必要的检查,现在一些医院之间可以互认检查结果,或者规定患者转院时不用再做重复检查。不过,这种规定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医学讲究严谨,万一上一家医院诊断错误,下一家医院紧接着就据此进行手术和治疗,就会造成“连带后果”。所以,有时医院对诊疗的这个“度”很难把握,不仔细检查会有风险,仔细检查又会有“过度诊疗”的嫌疑。一方面,国家需要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医院在转院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医院在治疗中需要仔细对待患者的病史,必要时要认真检查,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进一步确认。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