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发病48小时后死亡是否算工伤引热议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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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倒在手术室一月余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于前日离世,留下了身在农村的年迈父母和刚上初三的未成年的孩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农村的父母将来如何安度晚年?幼失怙恃,学龄期的孩子将来如何继续深造?昨天,不少医务工作者通过微博呼吁昌克勤应算工伤。

不过,按照现行的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昨日也激起了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不平。有网友直言:“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昌医生的一位同事所言,昌医生昏迷后医院曾派院长助理与西城区社保局协调沟通,询问是否可以走工伤赔偿程序。西城区社保局也非常重视,特地安排了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该负责人在表示对昌医生深切的同情时,也非常遗憾地告知他们:“根据咱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48小时内死亡才能认同为工伤。虽然从情理上大家都很同情昌医生,但面对国家条例,作为国家机关也无法不遵从条例。”

对此,西城区人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先生表示,此前,昌克勤生前所在医院确实派人到该单位进行了相关咨询,“没有提请任何的工伤申请材料,”目前,该单位尚未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网上传言并不属实。

王先生同时表示,工伤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很多细节和要素,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必须依据院方所提供的材料,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核准,才能确定最终结果。

医生工伤:如何认定与赔偿

医患纠纷频发,暴力伤医事件屡禁不止,执业环境日益恶化,医务人员身心疲惫、压力骤增,由此导致的医务人员个体损伤,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不能?不能认定工伤的还能不能获得赔偿?笔者结合以下具体案例加以分析。

2011年6月,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外科医生王光辉连续工作超过18个小时,在值夜班时突发脑梗成了植物人。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表示,因没有当场死亡,抢救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王光辉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更不是“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王光辉家人将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2013年1月31日,法院判决王光辉败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此事件中的外科医生王光辉是否构成工伤,首先应弄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导致王光辉医生成为植物人的原因是由其高血压疾病引起的脑梗所致。根据媒体披露的消息,证据一:“一个多月前,王光辉曾在同事面前说过自己头痛,怀疑是高血压引起。”证据二:现场抢救后,“当时王光辉的血压已经降到195毫米汞柱/112毫米汞柱,已经比刚开始发现时有所好转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一般指“工伤事故”,如钢板工人在从事钢板工作时被机器碾压伤,医务人员手术中被手术刀不小心扎伤等。很明显,本案中的王光辉医生因脑梗致植物人不符合此种情形。

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可见,王光辉医生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高血压突发脑梗,虽然属于法定工伤中的“疾病”范畴,但该病导致后来的植物人状态,并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可见,当地人社局对王光辉医生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的王光辉医生虽然不一定构成工伤,但并不等于他不能获得其他的赔偿或补偿。本案中的医院也存在延误医疗的责任。因为,如果医院对医生值班室有巡查制度,如果值班室有紧急呼叫系统,那么王光辉的突然发病可能会被更早发现,并得到更及时的治疗。类似王光辉此种病例,越早实施溶栓治疗,抢救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医院的诊断已经明确表明,医院从王光辉发病到接受治疗显然已经超过了6个小时,错过了医学规定的溶栓时间,从而丧失了抢救良机。”因此,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王光辉医生因脑梗成为植物人,他所在的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可以比照因工死亡待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医院表示“医院一直都愿意和王光辉及其家属好好协商处理这件事”。

当然,作为从事医疗工作的王光辉医生本人,此前早已有头痛、头昏、呕吐、血压已大大高于正常值等诸多高血压疾病症状情形出现,却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也实为遗憾。此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医生在治病救人的同时,也该关爱一下自己的身体。

工伤“48小时之限”存伦理争议

事实上,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近年来在业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甚至有意见称触碰了伦理底线。

据报道,2012年,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同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这两起案例均触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关注。

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知名劳动法专家黄乐平,曾多次在修法会议上对于“48小时之限”提出意见,也提出过相应立法建议。“48小时在科学上是值得商榷的。”

黄乐平表示,主要体现在伦理风险与公平性不足两个方面。首先,由于认定工伤与否所带来的巨大赔偿差距,容易造成单位一方拼命抢救,而家属方反而希望放弃治疗的伦理问题。第二,如果单纯以“48小时”为界的话,可能有部分职工的发病死亡,与工作的关系并不大,但只要在此时间范围内,就可以享受相应待遇。而另一方面,有很多职工确实是工作原因引起发病,但在48小时之外死亡,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他们来说很不公平。”

黄乐平同时表示,在目前法律实施过程中,“48小时”是一个刚性规定,“目前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但从目前立法的趋势来看,其科学性和民主性正在不断提高,黄乐平建议,对于该条规定,未来应该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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