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行医三十年 竟无医生执业资格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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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这一职业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不是想当就能当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者行医属于违法行为。近日,一名给师生看病30余年的校医被发现竟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且此事因其对外私售自制药物才得以发现。非法行医的风险和危害极大,出了问题谁来负责?对此,学校方面是如何看待和回应的?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第十四中学一名60多岁的校医张某被投诉。投诉者称,该医生担任校医30余年,但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且对外私售自制药物,常有外部人员到学校内寻医问诊。

医务室位于该校东南角,医务室外悬挂着校医室的简介。简介称该校医室设备配置达到了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自建立之日起,20余年来,为师生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简介还称,校医张某从部队医院“治嘴歪专科”转业,已有30余年临床经验,曾被授予“省级英模”称号等。

3月21日下午,相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到学校进行了查处,并将校医室里的一些药品带走。据医务室内的工作人员称,近日医务室已不再对外营业。目前该事情正在调查中。

校医虽然看的都是“小病”,但也必须有正规的从医资质。对于张某无证行医30余年的事情,学校方面表示,此前并不知情。

该校校长徐冠平表示,张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校医。1982年学校校址偏僻,师生看病不便,当时的校长看到这种情况,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学校给他提供房子,不提供工资,给师生看病收费,一直延续到现在,“属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学校跟他先后签订了3份协议书,最近的一次是2010年元月份,当时我还没到这个学校当校长。”徐冠平说,协议上有几项内容,如学校提供房屋,张某承担学校校医职责,行医收入归自己所有,行医所需的一切手续、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自行承担。房屋租赁期从2010年到2024年。

徐冠平说,协议上写的是承担校医职责,其实就是处理一些突发情况,学生体育课磕碰,晚上有学生遇到突发情况等。直到相关部门来调查后,才知道他不具备从医资格。“现在学校需要有资质的医生,但由于和张某之前签署的协议书还未到期,仍在处理此事。”徐冠平说,下一步双方谈谈看能否解除协议,或者由其家属再找一名专业医师到学校来。

取得医师资格和相关行医资格是对患者负责,同时也是对医生自己负责。无医师资格非法行医的危害极大,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误诊和延误治疗时机、错诊错治加重患者病情、造成患者伤残、造成传染病传播、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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