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 害人害己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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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以治病救人为己任,人命关天,非同儿戏。然而,41岁的马某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在诊所帮人看病,导致一名女患者在输液、肌肉注射后于诊所内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非法行医,害人害己,马某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马某本是中专文化,为湖北荆州公安县一个村里的农民。他学过一些医学知识,也在医院实习过,但两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2015年9月,秀峰区五里圩东莲村一个内科诊所的法人将诊所转让给李某等二人经营。2016年6月,李某等二人又将该诊所私下转让给马某经营。自此,为了挣钱养家,马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诊所内开展诊病开药、输液打针等医疗活动。

2016年7月27日开始,女患者李兰(化名)因患有疱疹、身体不适到该诊所求医,马某自行诊断其患有“带状疱疹”,并连续几日对李兰进行口服药物、静脉输液等治疗。

2016年7月31日,李兰又去诊所输液。马某简单检查了一下,给李兰静脉注射药物。注射后,李兰感觉有点累,于是躺在诊所的沙发上休息。中午,李兰的儿子来接她,她昏迷不醒,被120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鉴定,李兰的死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代谢性酸中毒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同时鉴定结果显示,马某“非法行医”为李兰使用的药物与其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但马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在李兰死亡后果中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损害参与度为25%左右。

得知李兰死亡,马某立即潜逃至妻子湖南老家藏匿,后被桂林警方网上追逃。今年5月10日,马某拟回桂林处理有关事宜,先前往柳州办事,在柳州三江搭高铁时,被当地警方控制,并移送给桂林警方。另查明,马某在李兰抢救期间,支付了治疗费用2200余元。

秀峰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虽然辩护人辩称马某受过专业医疗培训,但法院认为既然其受过医疗培训更应该明了从医条件,却仍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在庭审前除了抢救李兰时垫付的治疗费外,没有主动对李兰家属进行任何赔偿。

秀峰区人民法院宣判,马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非法行医中,医疗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以非法行医者的意志而转移,也与医者本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即只要这种客观的关系存在,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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