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埋尸灭迹案”二审改判10年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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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发生于安徽合肥“李氏骨科”诊所的医生埋尸灭迹一案震惊了医疗界。医生李今朝将患者刘业清医治死亡后,将尸体偷偷掩埋,并毁灭罪证。2015年6月29日,合肥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今朝死缓。李今朝随后上诉。近日,安徽省高院对李今朝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故意杀人罪,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2014年3月31日,53岁的合肥市民刘业清前往合肥“李氏骨科”诊所治疗肩周炎。该诊所老板、医生李今朝对其注射了一种名叫“脉络宁”的药剂。之后,刘业清口吐白沫,失去生命迹象。李今朝没有寻求其他如拨打急救电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等救治措施,而是在诊所施救设备有限的情况下自行施救,然而无果。在判断患者死亡后,为了掩人耳目,李今朝当晚将患者的载上私家车,带到南岗镇长江西路一加油站北侧200米的荒地掩埋。当警方找到死者尸体时已经是2014年5月11日,被掩埋42天的尸体已高度腐烂,已无法查明死亡原因。

2015年5月14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从被害人就诊的情况来看,监视视频显示其就诊时行动自如,家人亦称其身体较好,无其他疾病,李今朝也供称刘业清在被注射脉络宁之前身体正常。而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及医学专家的意见,脉络宁是静脉滴注的中成药制剂,不宜肌肉注射;在大椎穴部位注射脉络宁风险较大,注射要求细致、严格,临床要求必须有资质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操作,选择治疗颈椎病不当。李今朝作为一名执业医师,违反脉络宁的使用要求和诊疗规范,用于颈椎病且穴位肌肉注射,属违规诊疗。并在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不正确、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使被害人丧失获取其他救治的可能,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导致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无法鉴定,当属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

2015年6月29日,合肥中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李今朝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外,判令李今朝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李今朝不服,提起上诉。死者亲属认为民事赔偿太少,也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7日,安徽省高院对李今朝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就民事赔偿,李今朝的亲属与死者的亲属达成协议:李今朝亲属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该案终审判决生效后,这笔钱将由合肥中院转付给死者亲属。同时,死者亲属为李今朝出具了谅解书。

律师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被告人愿意进行民事赔偿,而受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法院通常会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罪名变更的可能性极小,但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判决”。

二审中,控辩双方就注射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辩论。李今朝说,注射了脉络宁后,刚刚拔掉针头,刘业清喊了一句“难受”就毫无反应了,他采取了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灌注葡萄糖液等措施抢救。约5分钟后,李今朝发现刘业清没有了呼吸、心跳、脉搏,并且瞳孔放大,“认定他已经死亡了”。辩护人认为,李今朝尽到了医生的职责。

公诉人认为,李今朝缺乏专业医护人员的诊断常识,5分钟内就判定病人死亡,不够严谨和科学。而且,他在阴暗的动机之下,不积极寻求专业医疗机构帮助,放任病人死亡,应维持故意杀人罪定性。

今年6月28日,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确定的故意杀人罪,改判李今朝有期徒刑10年。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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