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医生埋尸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今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447元。案件宣判后,李今朝当即表示会提起上诉。在对刑事判决满意的同时,死者亲属也提出了异议:民事赔偿判得太少了。死者亲属准备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法院为何如此判?
案件回顾
被告人李今朝1958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系“李今朝中医诊所”负责人,执业医生。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刘业清到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的“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李今朝诊断刘业清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对他进行治疗。
2014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刘业清到诊所复诊,李今朝违反“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使用规定,采用肌肉注射方法向刘业清颈部大椎穴附近注射10毫升“脉络宁注射液”,致刘业清发生呕吐等药物反应,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业清实施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离开无菌室并将门锁上。当晚11时许,李今朝驾车将刘业清尸体运送到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一个工地,并用泥土掩埋。
2014年5月9日,警方将李今朝抓获归案,次日,经其指认,公安机关找到刘业清尸体。李今朝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刑拘、逮捕、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此后,案件经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李今朝被指控的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2015年5月14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涉事医生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6月29日,合肥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被害人刘业清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在明知其诊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声誉受到影响,放弃寻求其他如拨打急救电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等救治途径,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法院认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合肥中院认定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皖AL0S01凯宴2995CC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李今朝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447元。
被告人不满判决将上诉
案件宣判后,李今朝当即表示会提起上诉。某记者联系到了李今朝的辩护律师——上海市中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东品律师。他告诉记者,得知这个判决结果后,感觉很诧异。林东品认为,在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细节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公诉方没有提供严谨扎实的证据来指控李今朝犯故意杀人罪。林东品坦言,李今朝对于刘业清的死亡确实有过错,“错归错,但他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者亲属不满赔偿也上诉
对于此次判决,刘业清的亲属杨德芬说,自从刘业清出事后,家人一直备受煎熬,每一天,她和家人都是掐着手指度过的,“希望早点有一个结果”。得知李今朝被判处死缓,她坦言出乎意料。
在对刑事判决满意的同时,死者亲属也提出了异议,“民事赔偿判得太少了”。杨德芬说,刘业清生前是家中顶梁柱,还有年迈的老人要赡养。杨德芬表示,准备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
民事赔偿为何是41447元?
法院解释称,按照2014年度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丧葬费为25447元。对于死者亲属关于交通费、误工费、被害人生前财产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分别酌情支持1万元、5千元和1千元。对于死者亲属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为何如此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业清因高度腐烂、脏器自溶不具备查明死亡原因的条件。但从被害人就诊的情况来看,监视视频显示刘业清当日前去就诊时行动自如,家人均称刘业清身体较好,无其他疾病,李今朝也供称刘业清在被注射脉络宁之前身体正常。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以及医学专家的咨询意见,在大椎穴部位注射脉络宁风险较大,注射要求细致、严格,临床要求必须有资质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操作,选择治疗颈椎病不当;脉络宁是静脉滴注的中成药制剂,不宜选择肌肉注射。李今朝作为一名执业医师,违反脉络宁的使用要求和诊疗规范,用于颈椎病且穴位肌肉注射,属违规诊疗。
同时,法院认为,李今朝在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不正确、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使被害人丧失获取其他救治可能,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导致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无法鉴定,当属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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