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摔伤谁之过?
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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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摔成伤残,谁之过?院方是否职责未尽?下面我们举两个现实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一

山东省曹县一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破窗跳楼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赔偿该病人18万元。

2011年4月17日,曹县的宋某以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入住曹县某医院进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4月24日4时30分许,医院病房负责人发现宋某把病房铁窗弄破后跳楼,腿部受伤,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宋某身体多处损伤属八级伤残,腰3椎体崩裂骨折属九级伤残。

一审时,宋某诉称自己入院时家属得知该院有专门的精神病房,并实行全封闭管理后才放心交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己从病房坠楼受伤,之后手术治疗,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64262.3元。

对此,医院辩称该院已将精神病科承包给第三人,并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故宋某的损失应向承包人主张。另外,医院精神科病房安装有防护网,宋某将防护网撬开跳楼的行为系其故意造成,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宋某在跳楼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及患有何种精神病,应当根据鉴定确定,如果宋某在跳楼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跳楼的后果应由宋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为宋某提供安全保障设施,确保治疗期间的人身安全,尤其宋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院更应增强防范意识。而宋某在病房内弄坏防护网跳楼受到伤害,说明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属违约行为。宋某因院方的违约造成人身损害,有权选择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医院提出其精神病科室承包给他人,系其内部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医院主张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菏泽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1年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慎从二楼摔下致八级伤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诉称,2010年7月30日,刘龙因精神出现异常入住郑州市某精神病院进行诊治,被确诊为精神病分裂症,遂住院进行治疗。按照医院的要求,家人不允许在院护理,经患者家人要求,医院同意家属在院辅助护理1个月,后因治疗的原因,该院不再让家属在院陪护。刘龙的家人回家后没多久就接到儿子刘龙从该院二楼窗户跳下摔伤的电话。随即马龙被送到了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刘龙家人根据骨科医院的意见,将刘龙转入另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刘龙家人认为,郑州市某精神病院在刘龙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尽到管理、保护患者的义务,导致刘龙摔伤致八级伤残。这起事故中,该精神病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龙家人一纸诉状将该精神病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7517.57元。

医院则认为患者入院后,医院一直在积极诊治,患者的自伤行为是在精神症状支配下突然发生的,属于无法防范及无法控制的冲动行为,医院在治疗和护理上没有过错,其次医院不是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不负有监护、看护之责,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院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负有管理义务,对从被告病房楼二楼跌下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刘龙的父亲对刘龙的监护是一项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法定义务,非因刘龙的住院治疗而转移给精神病医院,监护人刘国正在儿子刘龙住院摔伤期间未到场,没有尽到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的义务。故本院确定被告郑州市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80﹪),原告马龙一方承担次要责任(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赔偿原告刘龙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846.91元。

精神科病人护理管理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病人及家属对住院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精神科开放病房入住的病人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病房环境的特殊原因,病人外出不归或不按时返院、不规则服药情况也较多;受精神症状的影响,病人容易发生自伤、伤人、毁物、吞食异物、冲动、消极、自杀等意外;同时,每位病人都有家属陪伴,家属携带物品复杂,也为病人发生不安全行为创造了条件,属于高风险科室。这些不安全隐患影响了护理质量。

因此,对于精神科开放病房病人的安全护理管理尤为重要。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病情特点及开放病房特殊的病房环境,特制定“精神病人意外防范措施”、“意外事故处理流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精神病人入院风险评估”、“精神病人安全护理评价”等措施,规范安全护理的每个环节,并成立安全护理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检查、监督、评价安全措施效果,及时改进不足。

营造分享式护理管理文化氛围及分享式护理管理方案

这是一种让病人及家属共同参与安全护理管理的决策。通过信息互通有无,护士“床旁工作时间”明显增多,护理计划及健康教育更有针对性,提高了整体护理效果,同时家属通过参与安全护理管理,对患者疾病及健康有了基本认识,出院后也能更好地照顾病人,保证了病人出院后的安全,也提高了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满意,真正实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

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见性护理。

1、创造安全的病房环境;

2、护士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加强护士法律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

3、加强患者的行为管理,做好健康教育;

4、深化与家属的访谈,架起和家属信息交流的实体链接。

注重病人感受,倡导人文关怀

护士帮助病人正确认识疾病,克服自卑心理;对病人的精神症状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随意在其同事、亲属、同学、领导等面前泄露病人疾病隐私;关心病人感受,设身处地为病人着想,尽可能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或满足病人的正当需求;采取激励法来调动病人的正性情绪,并在病友中建立情感互助小组;对有一定特长的病人,可组织其为其它病人或工作人员开展诸如养花、养鱼知识、电脑操作小技巧、烹饪小常识等小讲座,让病人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并从中得到快乐心情。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措施,杜绝了安全护理隐患,保障了病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安全,提高了病人的生活质量;也提高了护士为病人建立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的技能;帮助家属提高对患者从人身安全方面的照料水平,也提高了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对精神病人的安全护理管理任重而道远,护理人员应养成以病人安全为第一的行为习惯。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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