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绑精神病人遭病友掐死 医院赔偿护士免刑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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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患有精神病的24岁男子自伤,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但因值班护士未按时巡视,第二天,护士发现男子被同室的病人掐死,行凶病人也是一名精神病人。悲剧发生后,因检察机关对当班护士不予起诉,死者的母亲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案件如何判决?精神病人的管理又面临哪些难题?

事件经过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罗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也就是需防其冲动、需要巡视。

住院当晚,因罗某拒绝服药打针,医院就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被绑的罗某之后又吵又闹,医师就给其注射了10mg安定。次日早晨6点10分,罗某被发现已经死亡。

经查,罗某是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而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据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时,杨某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没有按规定定时松解罗某的保护带,导致罗某被掐死。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死者罗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对护士杨某给予开除处分。

当班护士辩解

据护士杨某称,由于罗某被送来医院时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罗某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下午3点杨某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再次来到单位上夜班。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班护士办理交接。清点人数时,杨某发现罗某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

凌晨2点左右,杨某又巡视了一次,但没有进病房查看。

早上6点多,郝某找到杨某说罗某有些不对劲。此时杨某发现,罗某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了。

杨某称,自己虽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称,杨某未按规定巡视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罗某死亡的结果发生。“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医院管理混乱,工作交接脱节,上一班医护人员错误安排病房、没有及时松解保护带也是原因。”

作为实习护士的郝某称,按规定,应该对病人每隔10分钟巡视一次,对罗某这样的病人应该重点观察。此外,对于有罗某这样被约束病人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没有被约束的病人的。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罗某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没有任何关于对罗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罗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法院判决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此事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不起诉。为此,罗某的母亲赵某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时,海淀法院认为虽然罗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而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事发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后,罗某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对杨某的处罚过轻。而杨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罗某的死亡后果并非由自己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罗某家属和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安全隐患的分析

1、病人方面。精神病人受症状支配,常可出现自杀、自伤、冲动等行为,危及病人生命。有些患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处于衰退期及木僵状态的患者更是表现自理能力下降,对自身的病情变化,不能主动述说。就存在自伤、跌倒以及患有躯体疾病不知反映而延误病情的危险。

2、医护方面。医护人员是住院患者的主要观察者、监督者和指导者,与患者的接触最为频繁。精神病人对医护人员的攻击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它不仅增加了精神科病房的管理难度,而且对精神科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和伤害。

3、医护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精神病人的偏见,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精神科医护人员对此并未重视,以致在日常的工作中潜伏了较多的法律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的对策

1、精神病人的安全,首先从硬件抓起。病房的各种设备和结构,应从病人的住院需要及安全着想,如:病房的四周墙壁应该光滑,不宜有钉子、铁丝、拉绳等,防止病人用作自杀、自伤的工具,电路应该安装在墙壁内,插座及开关应集中在医护办公室内。室内饭桌和椅子应连接在一起。使病人不宜搬动,防止用作伤人的武器。病房的门锁应该统一管理,一把钥匙开所有的门,门内不宜用插锁,防止病人紧锁房门。不要有易破、易碎品。

2、从精神病人进入病房开始,新入院、返院及亲属探视时更应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规章制度是长期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有些更是经过严重教训而制定的,因此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保证。对于年老体弱,处于衰退期及木僵状态的病人,医护人员更应该做好基础护理。必须严格观察病人的面色、情绪、饮食、睡眠、生命体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行动不便者,更应该注意环境的安全,如:光线是否充足,地面是否潮湿,鞋子是否合脚,必要时组织病房内病情轻的病人实行一对一的帮助,防止摔伤。

3、精神科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中精力集中,坚守岗位,必须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预见性。机动灵活,观察细致严密,并能机智、镇静、熟练的处理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稳重端庄的衣着,避免过分修饰。与病人建立严肃正常的关系,避免发生与医疗无关的其他关系,以免发生意外。

4、以人为本,通过了解病史,掌握病程长短、发病特征、诊断、治疗等,认真观察病人的精神症状,对其病情做到心中有。医护人员应全面掌握病人的情况。通过了解病史,掌握病程长短、发病特征、诊断、治疗等,认真观察,并及时评估病人的精神症状,对其病情做到心中有数。精神科医护还要侧重学习心理、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知识,提高与病人的沟通能力。接触病人时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应尽量回避与病人产生冲突。讲究语言艺术,缓解病人情绪,提高沟通技巧。

管理工作中更应科学的运用人本原理,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对病人加强心理疏导,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及态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提高整体素质,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素质的培养。尤其对新上岗人员要加强培训,精神科医护除了掌握“三基”和“三严”外,还要具备精神科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操作技术,便于临床工作中运用自如,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行为准则。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医德,慎独精神,敏锐的观察力和良好的心理,尊重病人,遵守规章制度等,故应加强这些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5、注重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要求医护人员不仅要加强专业知识和继续学习,更应该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做到懂法,知法,依法行医,认识到违法的后果,加强工作责任感。在日常工作中,应将自己的一言一行时时与法律联系起来,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如何去做,从而维护了病人和自己的权益,保证病房安全,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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