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网站报道了《救护车被堵应急车道 医生呐喊“突围”》的新闻:2月23日,雅西高速冕宁段发生车祸,堵车数十公里。由于不少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运送伤员的凉山州紧急救援中心救护车被堵在路上。为了在冕宁段这20多公里“突围”,救护车上的医生伍江上百次喊话,恳请让出应急通道。那么,救护车经过,其他国家的司机会怎样处理呢?
德国:全球首个立法“给救护车让道”的国家
早在1982年,德国就成为全球首个立法“给救护车让道”的国家。如果哪位司机不让道,即使对急救车影响较轻,最少也要罚款20欧元;影响严重的,将由检察机关调查,甚至坐牢。
德国司机考驾照前,第一关是学会通过鸣笛声音传来的方向避让救护车。德国急救车在鸣响警笛后,在道路上几乎可以“横冲直撞”:如果其他车辆在可以让路的情况下没有让行,造成交通事故后急救车不负任何责任。
德国媒体也有报道一些司机在开车过程中音响开得过大,因而没有听到警笛声而被急救车撞到受伤,但这个时候,违反规定的被撞司机只能自认倒霉。
比利时:其他车辆必须为救护车让道
根据比利时交规,救护车、警车和救火车等特殊车辆配备蓝色警告灯和警报器。如果这类车辆闪烁警告灯同时拉响警报器,路上其他车辆须马上为其让道。交规同时明确表示,所谓为其让道就是所有的车辆要尽量靠到路边,给出足够的通道让这些车辆能够尽快通过,而在高速公路上,这些特种车辆可以在最右侧的急救道上行驶。
美国:不停车避让将吊销驾照
美国对在道路行驶中为包括救护车在内的紧急车辆让路有明确法规。遇到急救车,司机会立即将车辆减速并停至道路右侧,直至紧急车辆通过后,再依次重新回到主路上来;在一条没有明确画线的道路上,无论行驶方向如何,必须为紧急车辆让路;当你接近一辆停住的紧急车辆时,你必须根据路况变线行驶,如果无法变线或不安全,你必须小心通过停住的紧急车辆。所有违反上述法规者都可能在法庭遭吊销驾照和扣除分数的惩罚。
新加坡:不给救护车让道处罚严重
新加坡装摄像头抓拍违章。新加坡政府的救护车全部装有摄像头,以抓拍那些不让路的司机,一些私营救护车也安装了摄像头,这些录像将提交给警方调查。如果违规事实被确认,不给救护车让道的车辆司机将面临160新元 (1新元约合5元人民币)的罚款以及记过4点。如果被告上法庭,初犯将被罚款最高达1000新元或监禁3个月,屡犯者将被罚款最高达2000新元或监禁6个月。他们也将被吊销驾驶执照。
为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不是道德提倡
“为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规范要求,不是道德提倡。早在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施行后,前述条例废止,原条例中相应内容修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乍看起来,“必须让行”似乎比“应当让行”更具有强制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法律上使用的“应当”是一种规范命令,命令包括“必须”,它通常表示一种法定的责任,即使不使用“必须”一词,这一法律条文照常表达了这种对当事人的明确要求,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如果法律条文以“应当”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作为某种义务,当事人违反义务时则可能受到权利人或公权力的追诉。法律条文上的“应当”还意味着对公民的授权,公民由此获得了法律支持的正当权利。从这两点来看,“应当让行”是法律强制要求。相反,法律条文上的“可以”则是选择性的权利,可以为可以不为。
与“应当让行”相匹配的罚则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它是强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现行《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和2013年元旦将开始实施的新规定中,都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思想家史怀哲说:“只有我们拥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时,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他无限的生机。”敬畏生命,不应只限于生死关头,而要让每一个生命过程有安全感、幸福感和尊严感,只有当对生命的敬畏变成一种常识时,规则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处罚仅是一种惩戒手段,关键还是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急救车让道,就是为生命让道!——这应当成为常识,内化为自觉行动。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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