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救护车让道需要法律约束
20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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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公布了救护车“无忧避让”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自去年6月以来,深圳共查处未依法避让的违法行为532宗,记录主动避让的车辆2500余辆,7个区域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有了不同程度缩短,为抢救生命赢取了宝贵时间。不过,未依法避让救护车的违法行为高达532宗,也表明救护车“无忧避让”,尚未形成一种社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如何理解“应当让行”中的“应当”,经常见仁见智。一些车主认为“应当”仅仅是道德领域的事情,不避让不过是良心受点谴责,离受处罚还“八竿子打不着”。可实际上,法律上的“应当”业已包括“必须”的概念,因此,如何落实成文法则成为了一种考验。

法律上使用的“应当”是一种规范命令,命令包括“必须”,它通常表示一种法定的责任。即使不使用“必须”一词,这一法律条文照常表达了这种对当事人的明确要求,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如果法律条文以“应当”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作为某种义务,当事人违反义务时则可能受到权利人或公权力的追诉。法律条文上的“应当”还意味着对公民的授权,公民由此获得了法律支持的正当权利。从这两点来看,“应当让行”是法律强制要求。相反,法律条文上的“可以”则是选择性的权利,可以为可以不为。

与“应当让行”相匹配的罚则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它是强制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现行《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和2013年元旦将开始实施的新规定中,都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4年5月,深圳市交警局率先探索,协同急救中心建立了“无忧避让”制度,开展了对不依法避让执行紧急任务救护车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同时对因避让而违法的车辆采取免罚制度。制度实施以后,深圳社会车辆对执勤救护车主动避让率明显提升,可见效果颇佳。

其实,在欧洲,“给救护车让道”早已成为一种惯例。其中,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以高速不限速著称的德国。一边是高速大多不限速,一边是严格按照规矩行车,遇到救护车立即让道。德国司机考驾照前,第一关就是学会通过鸣笛声音传来的方向避让救护车,以及认识避让救护车的特定通道。而救护车在德国是享有特殊路权的,一旦鸣响警笛,在道路上其他车辆就必须避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是免责的。“给救护车让道”不仅体现在对救护车路权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其他车辆的惩罚上。早在1982年,德国就成为全球首个“给救护车让道”立法的国家,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影响严重的,将承担高额罚款乃至被检察机关调查,处以刑罚。德国人良好的行车习惯也就因此而逐渐养成。

在美国,遇到急救车,司机会立即将车辆减速并停至道路右侧,直至紧急车辆通过后,再依次重新回到主路上来;在一条没有明确画线的道路上,无论行驶方向如何,必须为紧急车辆让路;当你接近一辆停住的紧急车辆时,你必须根据路况变线行驶,如果无法变线或不安全时,你必须小心通过停住的紧急车辆。所有违反上述法规者都可能在法庭遭吊销驾照和扣除分数的惩罚。

道德约束是一种软约束,法律约束才是硬约束。“给救护车让道”若局限于道德领域的伸张,则难以规避“人性的弱点”,只有变成硬约束,才能更好形成遵守道路权的交通共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思想家史怀哲说:“只有我们拥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时,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他无限的生机。”敬畏生命,不应只限于生死关头,而要让每一个生命过程有安全感、幸福感和尊严感,只有当对生命的敬畏变成一种常识时,规则才不至于形同虚设。“为急救车让道,就是为生命让道!”这应当成为常识,内化为自觉行动。

救护车“无忧避让”,应成为“无忧畅行”。首先,应借鉴深圳做法,在全国启动救护车“无忧避让”免罚系统,为救护车“保驾护航”。同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提高“不避让救护车”的违法成本。当然,处罚仅是一种惩戒手段,关键还是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占生命通道,主动为救护车“让道”。

立法“给救护车让道”,惩治不让道者,久而久之,养成习惯,自然是对国民交通素养的提升。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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