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反家暴法颁布 医院需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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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但在一些家庭,家不是爱的港湾,而是矛盾、冲突和暴力的滋生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时常要忍受言语、精神甚至是身体上的伤害。二十年磨一剑,今年12月27日,中国终于通过了首部反家暴法。该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家暴的处置中规定了学校、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对此,各方怎么看?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据最高法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外,尽管人身伤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等其他暴力问题也在逐渐凸显。在广东省妇联公布的一组本地区儿童家庭暴力数据中,精神暴力的比重高达72.3%。

过去,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受到“打是亲骂是爱”、“打骂即是管教”等陈腐观念的影响,用暴力的方式对待亲人,给亲人造成了身体、精神伤害。而且,深受“家丑不可外扬”、“家暴属家事,外人不便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思想的影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家暴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法填补了我国反家暴法的法律空白。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并从预防、报告、惩罚、处置到善后等制度,环环相扣,初步编织了一张家暴受害者权益保障之网。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上可以看出,此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家暴的处置中规定了学校、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强制报告义务意义重大。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在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些并未被医护等专业工作者发现,有些发现了却未引起重视,或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便插手,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有些既往虐童惨案中,如果知情人能及时报告,孩子伤残的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才明确规定,赋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告其在工作中发现的家暴情形,通过将相关机构或人员本应具有的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体现义务的“强制性”。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不过,也有人指出,此法对于未尽强制报告义务或者虚假报告者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还比较粗泛,也可能影响法律的操作。没有明确、严厉的法律后果,报告责任主体在面对家暴时,可能仍会停留在“那是别人家的私事”的理解上。例如,首先,未依法报案的,造成何种严重后果才受处分?其次,应受何种处分?再次,由哪个部门给予处分?而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表述模糊、规定笼统,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有震慑力。

实际上,强制报告制度并非我国自创。在美国,医疗领域利益冲突、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均有强制报告等制度。而美国强制报告制度最初的源起,也是为了防止虐待老人和儿童。美国法典第18章第2258条、第13031条规定,医院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执法人员、检察官、经营摄像摄影业者等,知道可据以怀疑儿童受虐的事实,未及时报告时,应处罚金或者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社会发展,各项法律更得跟上步伐,反家暴法出台意义重大,但仍需细化。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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