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首次亮相 医院发现不举报或担责
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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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8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遭受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轻构不上法办的可对家暴实施者出具“告诫书”。同时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发现家庭暴力情况却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各级妇联组织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总量每年均达4万—5万件次。多数通常是受害人的丈夫由于文化水平低,以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家务事,而妻子和孩子或不愿意或不敢向外人透露自己的遭遇。而有关反家暴法的立法,社会各界已呼吁多年。如今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终于提交审议。

草案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沉默,默默忍受伤害。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以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传统社会文化影响,社会公众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报告家庭暴力行为。2008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研发现,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只占10.61%,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的占32.85%。对受暴儿童的保护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包括确定能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特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和不报告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这将有利于案件及早被发现。

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人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也是必要的。

尽管草案目前仅规定了三类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但不少专家建议,立法还应当将村居委会、救助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纳入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中,同时倡导受害人的亲属、邻居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家庭暴力轻重的不同,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家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将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并督促整改。草案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草案还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明确,当事人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当事人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存在不能容忍,作为一名医护人员,生命在我们眼里更加珍贵。当我们发现家庭暴力时,勇于举报,及时报案,受害者就早一分钟解脱。

(环球医学编辑:张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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