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致新生儿死亡:何时必须剖腹产?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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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顺产和剖腹产这两种分娩方式,不能武断地判定哪个更好,最重要的是产妇和孩子的健康。产妇刘女士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医院生产时,胎儿出现异常,医院却继续让其顺产,导致孩子在出生1小时后死亡。法院如何判决?产妇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剖腹产?

案件详情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定郑州市某医院因在接生过程中致新生婴儿死亡,存在过错。

2014年9月18日,高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到郑州市某医院待产。第二日,在生产过程中胎儿胎心出现异常,医院医生未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继续让刘女士顺产,结果孩子出生1小时后死亡。

高先生夫妇认为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496900.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00000元,共计596900.8元。

审判

庭审中,郑州市某医院辩称,刘女士入院后,院方完善辅助检查,行引导试产,告知孕妇及家属试产风险。且婴儿娩出后面色苍白窒息,医院立即进行抢救,1小时后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宣布婴儿死亡。院方坚持治疗处理及时得当,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法避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到郑州市某医院生产,婴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给予阴道试产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刘女士临产后,医生在胎心出现异常及发生减速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治疗处置措施欠规范,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婴儿出生后,医院对新生儿窒息复苏处置欠规范且抢救记录欠规范,存在过错。另外,医院对于病情变化、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欠规范,存在过错。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欠规范,属医疗过错。综上,司法鉴定机构建议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参考鉴定意见,认定郑州市某医院在此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425761.70元。

知识链接:必须进行剖腹产的14个指标

1、胎儿窘迫。

2、胎儿过大。

3、骨盆过小。

4、不正确的胎位。

5、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6、自然生产过程无法继续进展。

7、胎儿未成熟。

8、胎儿体积比实际月份小。

9、前置胎盘。

10、胎盘剥离。

11、卵巢囊肿。

12、子宫肌瘤。

13、产妇罹患某种病症。

14、曾经接受剖腹分娩手术者。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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