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一意孤行致婴儿残疾 医院担责几何?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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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和剖腹产各有利弊,如何抉择?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的袁女士一家因生产方式与当地某医院产生纠纷,对簿公堂。产妇一家认为医院的诊疗中存在过错,医院却认为袁女士家人不应该坚持顺产。日前,这起案件在永泰法院审理。法院如何判决?医院责任几何?

2014年8月5日,袁女士因分娩入住永泰县某医院。入院检查后,院方即告知产妇存在巨大儿可能,胎位也不是很好,顺产有可能存在肩难产、新生儿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新生儿窒息等风险,并告知不能排除头盆不称可能,顺产有困难,建议剖宫产结束妊娠。袁女士的丈夫多次在《知情同意书》上代表孕妇及家属签名,并注明要求顺产。8月8日,袁女士产下一名男婴,但医院诊断男婴存在左臂丛神经损伤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后经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男婴系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手无法抬起,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袁女士认为,当初为自己接生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后,袁女士去年7月3日将医院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赔偿47万余元的损失。对于袁女士一家的诉请,医院则认为,在袁女士在分娩过程中,医院已建议剖腹产,被袁女士及其亲属拒绝了。因此,造成如今这种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永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多次向袁女士家属说明顺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巨大儿及骨盆评估不足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由原告自行承担85%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鉴定结论具备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予以采信,遂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5862.5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患者及家属在就医过程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患者应与医疗机构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治疗,否则若发生损害,将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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