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头等大事,然而生产过程对产妇和婴儿来说都像是在鬼门关前走了一遭。即便在医疗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临床中还有很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对一起产妇与医院的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双方各打50大板,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原告产妇赵某怀孕后一直在顺义区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并遵医嘱。去年4月,赵某到医院待产,该医院对赵某先使用催产药,之后又注射催产素。其间,赵某感觉不适,曾多次要求医生剖腹产,但医生称赵某不符合剖腹产条件,均未准许。后赵某在加大催产素、人工破羊水等措施下生下婴儿。
孩子虽然顺利出生,但因先天残疾、没有呼吸当即被送至另一家医院进行抢救。两天后,孩子死亡。赵某夫妇认为是待产医院未尽到责任才导致孩子死亡的,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赵某夫妇称,医生当时并未告知孩子的出生情况,也未告知孩子的病症。当日下午,该院称孩子先天残疾、没有呼吸,怀疑为唐氏综合征,并主动联系另一家医院对孩子进行治疗。两天后,孩子因抢救不成功去世。经尸检中心检验,死亡原因为“宫内窒息致羊水吸入而导致呼吸衰竭死亡”。赵某夫妇认为,待产医院对孩子在出生时发生宫内窒息吸入羊水导致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而被告医院在辩护中表示,该院的诊疗过程虽有不规范,但均不是原则性问题。该婴儿抢救成功,但原告自动放弃。并且婴儿为多发畸形,是在出生24小时后死亡的。
对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问题,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和医院负有同等责任。对于这一结论,双方均予以认可。院方考虑到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同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赵某50%的合理赔偿诉求,共计60余万元。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