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该案中,一名25岁的女患者因为不满在北京丰台广济医院多次矫形手术后的效果,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近10万元。然而,此案中,影响医院的“致命点”不在医疗过错,而在病历。对此,广大医疗机构应该引以为戒。
案件经过
25岁的女子郝某右腿比左腿短。随着身高的增长,其双腿长度之差越来越大。2010年7月5日,郝某因双腿长度有差异,在丰台广济医院做了肢体延长术。术后发现断骨处错位。
2010年9月、12月,郝某又先后在该医院做了矫形手术。“这时我右大腿上的疤痕已经惨不忍睹。”据她讲,矫形效果并不好。
2011年,断骨处骨折,腿长因为骨折又缩短了。郝某说,多次手术后,双腿还是不等长,臀部留了个大疤,整个大腿更是疤痕累累。
因为手术效果不理想,且腿部留下明显疤痕,郝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约14万元。
拖延提供病历 医院被推定有错
在庭审中,医院方面未能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全部病案,经法院多次催促后,在2015年8月4日提交了患者的全部病案。郝某认为,这是医院在隐匿病历,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她还因此撤回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院方面则认为,这一系列手术中,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医院方面没有提交鉴定申请。
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在患者出现损害时,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对患者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判决医院赔偿约10万元。
在一审中还出现过一个小插曲:广济医院没有参加一审时的第五次庭审。判决书显示,“广济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五次庭审”。
医院不服上诉
医院方面表示,病历不全的原因是“院长变更”。法院就此推定医院方面有过错显然不公平。而对于没参加第五次庭审,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我们没接到法院传票,只是法官在第四次庭审的时候口头通知,但那天我们还是去法院了,只是路上堵车。”就此,审判长表示,法官口头通知开庭时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因堵车耽误庭审”是医院方面自身的责任。“北京堵车是常态,你们出庭前就应该考虑到。”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医院不服,并已经上诉。二审也于近日在北京二中院开庭。
病历资料是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记载,是疾病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依据,而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它也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类似医疗纠纷案中,举证责任方在医院,如医院不能提供患者的原始病历资料,院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医疗机构应予以注意,引以为戒。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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