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非法行医引发悲剧
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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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一家私人诊所的“医生”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案发后,涉事“医生”的家属代为赔偿了70万元。非法行医,害人害己!

因哮喘病犯,武某来到村里一家小诊所注射头孢,但大夫贺某未经皮试便进行了注射,且药物已过期,导致武某发生药物过敏性死亡。其实几天前,武某也曾来找贺某就诊。当时,贺某为武某做了皮试并注射了头孢,但只出现轻微过敏反应。这次,由于武某的坚持要求并称上次注射头孢效果好,贺某见武某喘得厉害急需治疗,就在没有做皮试且知道药物过期的情况下给武某注射了头孢,最终导致武某死亡。

  

据了解,贺某今年51岁,小时候因小儿麻痹导致左腿残疾,只读完了初中就开始学医,帮着别人打下手。“我父亲是中医,在老家的时候看师傅怎么给别人治疗,行医都是自学的。大病看不了,头疼感冒的还可以给病人开点药。”贺某说。

经鉴定,武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础上,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

经调查,贺某没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他开设的诊所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的诊疗行为涉嫌非法行医。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贺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知道或者被忽视的一个医疗行为都可能导致患者死亡。做医生不该心存侥幸。上述案例中,贺某曾劝武某去医院就诊,因武某喘得厉害而且坚持让其注射头孢,就在没做皮试并知道药物过期的情况下直接注射了头孢,酿成大祸。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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