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邢台邢临高速收费站,救护车驾驶员与收费员因120救护车是否应缴费通行发生争执,为此引发网友热议。
救护车是守护生命之车,在社会公众观念中,为赢得抢救时间,理应免缴过路费、过桥费,让其畅通无阻,为抢救生命赢得更多的时间。然而,按相关法律规定,救护车并非在免费通行之列。所以,要求其交费通行,并非无理取闹。
类似事件并非史无前例。2015年,山东一辆救护车要去接一名呼吸困难的病人,经过济南洛口浮桥收费站时,驾驶员拒绝缴费,僵持十几分钟后救护车掉头返回了医院。
2016年12月11日,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某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在经过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争执并僵持了24分钟。最后患者家属交了费用,收费员才抬杆放行。
收费站与救护车之争,受害的是患者,因为在争持中,空耗了时间,有可能错过了抢救时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命关天,尊重生命,开启“生命快道”势在必行。然而将社会责任交由高速公路等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为高速公路耗资巨大,为收回投资成本,理应对通行车辆收费。作为救护车驾驶员更应该坚守生命至上原则,主动交费通行,力争为生命赢得更多抢救时间,不可拿病人生命作筹码。
其次,在现实中,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救护车并非对病人实行免费接送,其收费中应当也包含着“过路过桥费用”。既已收取,当然就得主动交纳。正如网友称,你收费赚钱、获取暴利,有何理由要求免费通行?
我国法律对救护车该不该缴费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显然,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
考虑到生命至上的原则,我国许多地方采取灵活处理的方式免费放行,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来弥补这一缺陷。例如,在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北京市的规定中,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也有很多省份并没有对救护车的高速通行费用进行减免的规定。有规定的地方,免费方式、标准、操作方法等也明显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一律免费,有的地方只对拉有病人的救护车免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对于“救护车该不该免费放行”的问题,最好在全国实行统一管理。让救护车更快,为生命赢得更多的时间才是最终目的,不应为缴不缴费而耽误救治时间。其次,救护车到底是不是公益的?若是公益的,政府就需要勇于承担起这部分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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