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本是天真烂漫的年龄,江苏徐州的儿童滕某却遭遇双重打击。滕某是血友病患者,也就是创伤后,凝血时间延长,稍不注意就会血流不止。为了检查、治疗,滕某先后在三家医院输血,结果今年2月被查出HIV抗体阳性。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均显示该项指标为阴性,艾滋病到底从何而来?
滕某先后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沭阳县人民医院、新沂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输血。
今年2月,徐州市疾控中心血检报告滕某为HIV抗体阳性,但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均显示该项指标为阴性。
除了在医疗机构输血感染之外,可排除通过其他途径传染。
滕某患上艾滋病后,给原本被疾病困扰的家庭重创。后来,他求助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先后带着被感染的滕某前往多地调取相关诊疗材料,追踪血液来源,最后将徐州、宿迁两地的3家医院和两站血站(血液中心)等五家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滕某10年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赔偿金等共计24.7万元。
律师认为,滕某因血友病在上述医疗机构处输血液制品治疗,后查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滕某作为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其感染艾滋病只能与输血液制品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该对治疗行为与滕某感染病毒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五家被告单位作出经济赔偿,滕某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此案也入选“2017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此案是从去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81615个案件中,经过基层申报推荐、初审评议和专家评审等层层筛选出来的。
案件承办人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素质和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为广大受援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在现代医疗中,输血是一种常规而又重要的治疗手段,但是,不当输血也可能带来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血源性传播。因此,我国先后出台《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输血的适应证、检测和血源性疾病的防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比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血站必须提供经法定检测无传染性疾病指标的合格血液;医疗机构在输血前,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如果血站或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输血而感染上艾滋病的,并非只有滕某一个。但是,对于这类事件的责任判定,却一直存在着难题。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传染病都存在“窗口期”。以艾滋病为例,当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要经过一段时间,血液才会产生艾滋病毒抗体,在此之前抗体检测会呈阴性,这段时间就是艾滋病的“窗口期”。《输血知情同意书》写道:“受到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现有检测手段不能完全解决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和潜伏期问题……”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公众用血安全,目前都已经建立起了无过错政府补偿制度。这或许能为我们带来启发:至少应该在确保非人为过失、国家补偿等方面做得更好。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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