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营医疗迎来26条利好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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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医改以来,鼓励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行一直是国家工作的重点任务。民营医疗机构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发展。近日,四川省再次“发糖”:四川省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带来26条利好政策!

本《实施意见》旨在着力解决社会办医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四川省民营医疗服务业高质量、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力争到2022年,三级民营医院数量增加100%以上,三级甲等达到3家以上,三级乙等达到5家以上,民营医疗服务量达到30%以上。加快建设引领西部,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区域医疗中心高地。

《实施意见》分为八大方面,共2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激发民营医疗投资活力

(一)预留民营医疗足够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超过6张且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超过4.5张的市(州),原则上新设医疗机构和新增床位数空间全部预留给民营医疗机构(新设行政区划除外)。社会资本投资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别、经营性质、床位数等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取消民营医疗机构规划限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向高端化、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实施“两证合一”直接执业登记。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为民营医疗机构预留大型医疗设备规划空间,优先支持三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实施民营医疗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告知承诺制。

(二)降低民营医疗准入门槛。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取消技术准入对机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支持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允许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和医学影像中心等新型业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对共享医技服务的科室设置和设施不做硬性要求,相关委托协议可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诊疗科目的依据。诊所诊疗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科目设置不超过4个,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相对集中设置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的包括诊疗、养生、膳食等内容的中医药街区。允许三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增加执业地点方式设置延伸机构,但执业地址不超过3个。支持成都市开展连锁诊所审批试点,对设置3家以上连锁诊所并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执业和管理的,其新申办连锁诊所仅做形式审查并限时办结。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开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审批,探索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修订《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取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院投资总额和合作年限限制。

(三)优化民营医疗审批流程。

二、进一步破解民营医疗融资难题

(四)强化民营医疗信贷支持。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即禁止向民营医疗机构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支持民营医疗对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对接股权投资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每年可给予民营医疗机构最高5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运用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六)加强民营医疗融资创新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且年度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达到一定规模或一定增幅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进一步提升民营医疗竞争实力

(七)培育和发展民营医疗品牌。允许三级医院冠名“四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成为高水平、国际化、特色化的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创建等级,加快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创建等级,加快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加快推进重点专科建设,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八)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和临床试验。

(九)提升民营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实施民营医疗服务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一对一”帮扶机制,通过选派管理团队、专家坐诊、带教查房、知识讲座、远程医疗等方式进行“传帮带”,同级公立医院每年要接受受援民营医疗机构派出的管理和医务人员免费进修学习,快速提升民营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将民营医院管理和医务人员纳入全省卫生管理干部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与公立医院同等管理。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认证。

四、进一步降低民营医疗运营成本

(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全面落实社保费用等优惠政策。

(十二)全面落实各项用地优惠政策。

(十三)严格清理规范各项收费。

五、进一步拓展民营医疗发展领域

(十四)加快发展智慧医疗服务。

(十五)加快发展数字化医疗服务。

(十六)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

(十七)推动医养产业融合发展。

六、进一步支持民营医疗人才建设

(十八)完善人力资源共享机制。公立医院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符合的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行业社会组织为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预留一定比例的名额,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高层次人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允许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公立医院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创新工作,可在3年内保留原有人事关系。支持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共同建立医学博士站、硕士站。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机构执业。严禁公立医院以任何不当名义和理由,限制医生多机构执业。

(十九)优化人才培养机制。

(二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落实海外高层次医疗健康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缩短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加大海归人才引进力度,在户籍、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

七、进一步强化民营医疗支撑保障

(二十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十二)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医疗管理支持政策。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规划统筹安排,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各种医联体民营医疗机构占比不得低于5%,支持高水平民营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独立或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允许民营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鼓励诊所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可根据功能定位与诊疗范围自主配备使用其他药品;允许村卫生室在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合理配备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的药品。

八、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监督管理

(二十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二十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二十六)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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