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最高检在其官网发布《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其中包含了四个案例,皆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在哪种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在哪种情况下又是防卫过当,您知道吗?医生在遇到袭击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文件以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案(防卫过当)(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和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四例案件为例进行说明,作为此次界定正当防卫的依据。
各案件要旨:
1、陈某正当防卫案: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朱凤山故意伤害案: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侯秋雨正当防卫案: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故意斗殴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侯秋雨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免受暴力伤害,造成不法侵害者雷某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结合上文,医护人员在遇到暴力冲突时,能不能举起武器反抗呢?
1、如果歹徒拿着刀具或其他重度危险物品企图伤害医护人员时,医护人员可以取出手边最大可能与歹徒相抗衡的武器,这时属于正当自卫。医护人员在与歹徒搏斗时,被歹徒刺伤后又刺伤歹徒,属于正当防卫。若歹徒受伤后离开,再追赶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则属于防卫过当;若歹徒不离开,医护人员可以继续反击,直到警察来临。
2、面对“凶徒”,威胁生命的重要时刻拿起武器反抗造成不良后果是不用负责任的。
3、如果闹事者只是恐吓威胁,并拿一些不太能构成伤害的物品,比如酒瓶;医护人员不能拿具有危害生命安全的物品,比如刀具。此时则属于防卫过当。
近几年,医护人员遭遇的暴力冲突越来越多。在危急情况下,拿起武器反抗并没有错。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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