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本次《办法》是在总结2009年11月原卫生部公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健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以下是一些重点内容: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2、对患者投诉 医疗机构10个工作日必须给出反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3、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和首诊负责制相结合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4、投诉与医生考核挂钩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5、患者单次投诉人员数量上不得超过5人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投诉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环球医学编辑:徐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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