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起杀医案凶手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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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近期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罪犯执行死刑,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案例一: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1、基本案情: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王英生,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

2012 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进行针灸治疗。王英生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产生报复之念。同年11月29日13时许,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二楼康红千所在的针灸十四诊室,持斧子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数下,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英生作案后从该诊室窗户跳下,受伤倒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裁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英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英生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英生已于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王运生故意杀人案

1、基本案情: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王运生,男, 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由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接诊,后由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担任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停药、换药、减药所致,由此产生怨恨,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从其打工地广东省来到衡阳市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能实施。2012 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医院,戴上口罩进入第十二病区,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捅刺陈背部。陈妤娜被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裁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王运生已于2014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刘晓东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因不满医生转院建议殴打医生致轻伤

被告人刘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无业。

2012 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对接诊医生宋峰(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峰建议刘晓东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对宋峰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峰的眼镜,用头撞击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 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2、裁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晓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晓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1、基本案情: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

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均为男性,均汉族,农民。

2013 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卞井奎在其他5人陪同下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治疗手伤。卞井奎等6人因违反就医流程要求拍片,被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王成伟头部、右上肢损伤,秦鹏程右耳、面部、口唇皮肤裂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卞井奎等6人还造成放射科办公室内医用显示器、榉木门和2把木凳毁坏,价值共计人民币 4167元。

2、裁判结果:分别判处9个月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6名罪犯归案后,其中5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这5名罪犯从宽处罚,分别判处9个月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暴力杀医、伤医案件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依法予以严惩。如,对于无端猜忌、犯意坚决,以残忍手段杀害或伤害医务人员的被告人,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24日公布的发生在天津和湖南的两起杀医案件,被告人王英生、王运生均属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均依法核准了死刑。

当前,湖南、天津杀医案被告人都已伏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对医患双方来说,这无疑都是一场悲剧,在这场医患冲突中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对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家庭、对社会都是悲剧。医患双方本来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相互信任,并肩与疾病作战,疾病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即便是发生了矛盾纠纷,患者也应当选择投诉、调解、诉讼等适当渠道理性表达诉求,而绝不能动辄出拳头、动刀子诉诸暴力。

医疗行业专业性极强,医患之间可能会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非常必要。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提高沟通效果,畅通投诉渠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同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排查,注重患者情绪疏导,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恶性事故。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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