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从事院前急救,但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72岁的患者张某经救护车转院后死亡,家属发现救护车医生临床经验不足且不具备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执业资格,遂起诉救护医院。医院担责几何?
患者呼吸困难、昏迷 经救护车转院后死亡
72岁的男性患者张某在中医馆针灸时,出现憋闷、气短等症状。中医馆立即拨打120,由甲医院院前急救科出诊。
据《院前急救病历》记录,急救医生为何某,护士小林,出车后8分钟到达,主诉“呼吸困难,昏迷25分钟余”;现病史为“患者于25分钟余前在中医馆行中医治疗时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昏迷症状,休息后无缓解,无恶心呕吐;120至现场发现患者呼吸表浅,处于昏迷状态,告知在场人员患者病情危重,立即转运”。
张某被救护车送往乙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病历记载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某家属认为,甲医院救护车医生何某临床经验不足,且不具备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执业资格,未及时采取专业、准确的急救措施,延误了张某的治疗,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故起诉甲医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甲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中心因未对张某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缺少认定其确切死亡原因的相关材料,鉴定无法进行,予以退鉴。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诊疗工作。甲医院指派何某一人对张某进行急救,违反了法律规定,推定甲医院对张某的急救行为具有过错。根据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何某在将张某送至乙医院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交接,无交接单,该行为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由甲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13万。
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且认为应追加中医院与乙医院为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甲医院的急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中医馆和乙医院无关,因此,对于甲医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甲医院院前急救人员配置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医方在对张某的转院交接过程中,也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登记、交接,无交接单,因此,法院推定甲医院存在过错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被告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推定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时刻让所有的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医疗原则,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处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被法院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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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患者救护车转院后死亡,家属起诉救护医院,获赔1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