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腹痛辗转两家医院治疗后死亡 谁之过?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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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问题是大众比较熟悉的问题,也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屡见不鲜,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不扩大其社会化影响,在于法院公平公正的审理。近期,一患者因腹痛入院,辗转两家医院治疗后死亡,谁的责任?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不同,法院如何审理?

 

患者因腹痛入院 辗转两家医院治疗后死亡

 

患者温女士(58岁)因腹痛就诊于某市医院,入院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急性阑尾炎、感染性休克、急性弥散性腹膜炎、糖尿病等。

 

入院第二天,行腹腔镜下探查术、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后行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术后病理:小肠穿孔伴周围肠壁灶状坏死,黏膜下层水肿,浆膜呈急性化脓性炎,两侧切缘未见改变。慢性阑尾炎,浆膜及系膜呈急性化脓炎。

 

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患者仍持续发热,腹痛腹胀,手术切口仍有粪便样容物及脓性分泌物渗出。因患者病情危重,家属决定转院,于出院当日转至某省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10天后,患者出现呼吸及咳痰困难,医师建议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患者家属拒绝,签字退院。当日晚间,患者返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室,值班医生及护士检查后,告知家属患者已死亡。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了患者在市医院的住院病历。

 

该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患方起诉两家医院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既往糖尿病史等基础疾病较多,且未得到有效治疗与控制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此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于是,患方起诉两家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市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 省医院无责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市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病历记录不完善;

2、对感染性休克的诊断依据尚不充足;

3、患者肠切除吻合术手术指征不明确;

4、对患者血糖控制不佳、吻合口瘘未给予积极有效的治疗。

 

以上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原因,根据鉴定意见,市医院的责任程度为同等到主要责任。而省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见明显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酌定市医院对于患方的合理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

 

二审法院: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患方及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市医院认为,首先,应尊重医学会鉴定的结论,事故技术鉴定后患方又申请司法鉴定,增加了诉累。其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封存病历中虽然缺少手术记录,但实际工作中手术记录是及时的,手术记录因纸张较多,出院整理时将手术记录遗失,为了避免伪造病历的嫌疑,一直未将手术记录放入病历中。

 

患方认为,1、市医院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提供最重要的医疗文书——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2、患者入院观察等待七个多小时才手术,腹腔镜检查小肠0.3厘米穿孔,医院没有选择肠修补术而是采取了切除肠吻合术,没有告知患者替代方案,患者失去了选择“开腹探查”手术的机会。因此,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过错明显:

 

1、患者肠切除术后,病理不支持小肠病变存在;

2、在出现吻合瘘并感染症状后,市医院未尽早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方法,导致患者腹腔内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

 

再加上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此,市医院应承担相对较大的民事责任,改判市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2万余元。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十分明显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的鉴定,一般由患者申请,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由当地医学会作出。其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一种技术性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行为与患者的损害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该鉴定结论医疗性质管理上的意义大于民事赔偿的异议。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过错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如何。

 

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处罚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实时依据;而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医疗事故在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是否涉嫌医疗事罪或非法行医罪等提供事实依据,且医疗过错鉴定适用范围更广。上述案例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市医院上诉认为“事故技术鉴定后又申请司法鉴定,增加了诉累”的观点未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另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上述案例中,市医院解释“手术记录因纸张较多,出院整理时将手术记录遗失,为了避免伪造病历的嫌疑,一直未将手术记录放入病历中”的观点明显存在违法违规的过错。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增加了市医院的责任比例。

 

总之,医疗行为稍有过失,就会在医疗纠纷中买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需时时慎之又慎。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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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患者死亡,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不同,法院怎么判?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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