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未鉴定医疗过错 医院因这些行为被判担全责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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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省楚雄州一女子何某因经期腹痛就医,医院为其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后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医院开展限制类技术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判决其承担全责,赔偿近百万元。

 

患者术后死亡 家属疑院方篡改病历起诉医院

 

何某因经期腹痛并伴经量增多,且持续了4个多月,遂到大姚县某医院就诊。医院当天以“子宫腺肌症、盆腔静脉淤血症”收住其入院。2021年4月3日,医院在局部麻醉下为何某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第二天,何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何某去世后,家属要求医院封存并复制何某住院病历,医院以封存病历资料需要有医务科、卫健委及患者三方在场才能进行为由,拒绝了患者家属的要求。1小时后,医院向何某家属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复印件。当天晚上,何某家属再次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医院才予以封存并复制。后经对比,何某家属发现,医院2次提供的病历资料中的临时医嘱的第2、3页不一致。

 

何某家属认为,医院篡改涉案病历资料,在为何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院方否认 提出医疗鉴定

 

医院否认了何某家属的说法,称并没有篡改涉案病历资料,只是病历书写不规范。2页涉案病历复印件不一致的原因如下:

 

1、何某死亡后抢救病历尚未补写完成,其家属强行要求复制未完成病历,造成2次提供的病历资料不一致;

2、依照病历书写规范,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完成后6小时补写,医院的补写病历行为符合规定。

 

为此,医院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中心:超出了鉴定能力 不予受理

 

2021年9月16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何某案”不予受理的函》,理由如下:

 

1、当事人对于被鉴定人何某在医院住院资料真实性存在异议,被鉴定人认为病历存在篡改的情况,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2、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被鉴定人何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何某的损害后果是否由当事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超出了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

 

因此,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予以退案。

 

卫健部门:医院有错 予以行政处罚

 

后经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调查确认,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医院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备案;

2、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而邀请医生实施手术;

3、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医院负全责 赔偿91.8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再加上根据大姚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能够认定医院在对何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对何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责任。

 

因此,判决医院赔偿何某家属各项费用91.8万余元。

 

病历无事小 方方面面要规范

 

近几年,在法院审理的纠纷当中,所有的病历,如疾病诊断病历、医嘱病历、病程记录等最后都要流入法庭作为司法证据,所以,病历一旦失真,就会成为一些违法事件的导火索。因此,病历的方方面面要规范。

 

首先是书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其次,病历封存与复制一定要规范。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另外,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免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一定要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案例中,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认定为不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才被判担责。

 

一般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最终都需医疗鉴定来确定患者最终死亡原因,但上述案例因没有进行医疗鉴定,尚不知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仅因医院病历、实施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未备案等过错判医院全责,不免有“和稀泥”的嫌疑。

 

总之,医院还是要重视民法典、医师法以及众多条例和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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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楚雄州一女子腹痛就医,术后死亡!医院被判赔偿9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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