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一医院互认别医院检查漏诊直肠癌 被判担责40%
2022-02-10
680

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不管这一政策是迎合社会舆论,还是希望避免过度检查,其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责任制社会,每一件事情要找到相关负责人。事情办得好,是相关负责人的功绩;事情办得差,相关负责人要被问责。
 
那么问题来了:甲医院做了检查,带着去乙医院看病,结果甲医院的检查有一些纰漏,导致乙医院的医生看了甲医院的检查后,做出错误的判断。这个时候,该问责甲医院还是乙医院?近期,安徽黄山宣判了一起类似案件,我们来看看责任究竟在谁。
 
一医院互认别医院检查 漏诊直肠癌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前往黄山市一家三级民营医院(甲医院)就诊。其接受了碳14呼气试验、胃镜和结肠镜检查,结果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半个月后,即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因大便依然次数多,且上腹部不适,携上述甲医院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到黄山市一公立二甲医院(乙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该医院仍诊断为“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3个月后,2019年3月22日,洪某某依然大便不成形,再到甲医院急诊科就诊,肛检后,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开了口服药。
 
接下来的3个多月,洪某某先后3次到乙医院消化内科就诊,但是,均未行直肠检查。
 
2019年7月26日,洪某某再到乙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有肿物伴肠管狭窄。后洪某某再次到甲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诊直肠癌。
 
2019年7月31日,北京一家三甲医院诊断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III b期)”,洪某某经治疗预后良好。
 
一审:两家医院各担责40%
 
多半年期间,洪某某大便次数多,2次就诊甲医院,4次就诊乙医院,都漏诊直肠癌。第5次就诊乙医院,才首次直肠指检,发现肿物。
 
洪某某起诉两家医院,要求各赔偿其4.6万余元。
 
2021年7月21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认为:
 
甲医院结肠镜检查和复诊检查不规范,存在漏诊直肠癌的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后果的部分原因,参与度约为40%;
 
洪某某反复大便异常,乙医院未常规进行肛门直肠检查和结肠镜复查,长期漏诊直肠癌,其医疗行为有过失,参与度同样约为40%。
 
乙医院不服 请求重新鉴定被驳回
 
一审中,甲医院表示无异议,经法院调解,已与洪某某达成协议。
 
但是,乙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不认可鉴定意见所说的“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有过错”,认为这是在为甲医院推卸责任,加重了他们的责任。乙医院认为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仅为10%,请求重新鉴定。
 
然而,法院驳回了乙医院重新鉴定的请求,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4种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都不符合: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审判定,两家医院各赔偿4.6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乙医院提起上诉,希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是依据卫生部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黄山市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通知,以及乙医院与甲医院签订的《医联体协议》,两家医院检查检验结果可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二审法院认为:乙医院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以上文件都不能作为患者多次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可能患有直肠癌时,省略直肠指检的依据,最终导致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
 
二审法院驳回乙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互认检查结果 不互认诊断结论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洪某某大便异常,首次就诊甲医院,甲医院做了结肠镜检查,未发现异常。此后半年多,洪某某大便一直异常,吃药并未明显缓解,多次就诊乙医院,但乙医院依旧未怀疑“直肠癌”,未进行直肠指检这一重要检查手段。
 
对簿公堂后,乙医院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相信甲医院肠镜结果,国家又在推行检查结果互认所致。但法院并未采信这一说法。
 
说到检查结果互认,应该互认什么?2021年11月26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做了明确:互认检查结果,不互认诊断结论。
 
也就是说,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写在纸上的诊断结论,仅是图像或原始数据信息。外院的检查片子,X线、CT和核磁,黑色的底片,需要带来,医生可以重新读片。一些影像学检查,小医生没发现问题,水平高超的大夫可以发现蛛丝马迹的端倪,从而实现早发现、早治疗。
 
有医生就表示,同样一部漫威电影,了解漫威漫画的人,可以看到很多梗,了解很多细节;而不了解的人,是挖掘不出这些东西的。医学检查也是同理。所以,结果互认,互认的是原始数据。
 
互认诊断结论,无疑还有很多其他弊端。有网友就表示,一患者伪造某三甲医院肝炎梅毒艾滋全阴化验单,到其所在的医院住院,以费用昂贵及重复检查为由拒绝复检。术后,却告知手术医生其有艾滋病,导致部分非一次性手术用品被迫销毁,手术室停台数周。庆幸的是未发生术中暴露,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原始数据的互通互认才是避免此类问题的关键。不过,上述事件发生在《公告》之前,乙医院才有了这样一番辩解,也在可理解范围之内。
 
既往,类似案件中,出具检验结果医院的责任,因其常常不是被告,所以在单个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往往并不追究其责任。为解决这一现象,此次《公告》也迈出了一大步,指出“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的《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医师必须对病人亲自检查后,才能做出处置决定。如果医师没做,只是凭借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一旦误诊误治,处置医师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初衷很美好,可是在现实的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要解决。否则,面对这个制度,很多医生如芒在背。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参考资料

检查互认致患者漏诊?两家医院被告了!

(2)
下载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