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医疗领域“基本法”更接地气?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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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制定举行了多场征求意见座谈会,为贴近市民,一些会议专门放在社区举行。每一次,围绕热点问题,大家都争论得面红耳赤。这项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立法是如何做到更“接地气”的呢?

为医改挺进“深水区”护航

伤医事件频发,医患纠纷如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有没有更好的缓解措施?过度医疗的行为怎样避免?……当前,深圳市的医改进入“深水区”,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亟待破解。

“如果说‘摸着石头过河’曾是深圳人改革开放初期突破体制窠臼、探索发展新路的形象说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更需要‘沿着法治过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制定,正是为了巩固此前改革的成果,引领下一步医改的方向,护航改革挺进“深水区”。

这项正在制定中的法规,有多项突破“上位法”的制度创新——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取消医疗机构筹建批准,社会办医门槛更低;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生纠纷后医患双方不必再“私了”;允许医师在特区范围内自由多点执业,解决医疗市场资源流动不畅问题;医疗机构实行分级收费制度,病人今后在社康看病将更便宜……这些让人耳目一新的制定设计,给医改指引方向,引领其“趟过深水区”。

“请客”:对万名医患人员“一对一”调查

在特区立法史走过20多年的今天,立法不仅要注重解决法律有没有的问题,更要切实解决法律适不适应、管不管用的问题。开门立法,精耕细作,全力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新的共识。

如何开门立法?这是项“技术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多次强调,“门”要开得大,“客”要请得对。

特区医疗条例制定之初,市人大常委会就委托第三方民调机构,展开万人民意调查。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患纠纷如何处理,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以及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这些热点问题都是调查的重点。

“我们的调查不是随意‘撒网’,很有针对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民调机构工作人员赴深圳市10个行政区和新区,通过“一对一”的调查,回收问卷一万多份,其中患者市民和医务工作人员各占一半。为了做到调查精准,民意调查还设计两套问卷,一套面向医护人员,一套面向患者市民。

民调结束一个月后,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这些结果,成为立法的重要依据。比如,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针对调查中市民对这些做法普遍不信任,认为存在“医医相卫”的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四个渠道,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

“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新机制

法规的起草既是立法的第一步,也是把守立法质量的第一关。我国现行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许多法规草案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的,这就容易带来“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这方面,深圳的探索又先行一步。早在今年7月,全国首部人大主导立法的专门性文件——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正式“出炉”,通过一系列立法机制的创新,建立“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特区立法新机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正是由人大主导的一部法规。

人立主导立法并不是人大立法的全过程“包打天下”。为了使立法更加公正,更加专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清华大学起草法规草案。业界评论,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作为第三方的高校其立场相对中立、利益相对超脱,由其代为调研和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有效避免以往草案走私“私货”,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

在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8场征求意见座谈会中,尽管大家对具体条款争论激烈,但医患双方的代表对条例总体上表示满意,让为“不偏不倚,客观公正”。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这样评价深圳“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新机制——改变政府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为主动“点菜上桌”,收到了较好成效,为全国提供经验。

内容简述

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曾于11月23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为了保证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而门诊医师接诊量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门诊医师接诊量标准安排门诊医师接诊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上一次罚款金额二倍的罚款,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此外,患者还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诊断结论、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此外,患者或其继承人依法享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或其继承人可依法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诱骗患者接受虚假诊疗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医疗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采取诱导病情、虚假诊断、夸大疗效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虚假医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市、区政府还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将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曾被叫停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此次被列入《征求意见稿》款项中。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另外,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来深圳执业,应当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征求意见稿》还拟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数额不会直接表现为医疗机构的损失,医患双方都将更理智地看待纠纷,减少恶性事件发生。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管理缺陷、执业过失、职务侵权或者发生医疗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或其继承人予以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医患纠纷行政调解。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发生医患纠纷后,已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患纠纷处理。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协商理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事务。

意义

此次深圳立法值得高度肯定。条例对目前医改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敏感问题都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范,符合现实的需要和改革的总体思路,对国家立法具有推动作用和参考价值。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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