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审。基于解决当下医患纠纷的问题,该《条例(草案)》明确医师、患者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经过修改后该《条例》有望出台,将成为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医疗法规。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并没有对医疗服务全面加以规范,仅就医疗服务事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先行立法,主要涉及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处理、医疗监管和提高违法责任等内容。
要求医师强制购买医疗责任险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时表示,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能有效转移医疗风险,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根据医疗条例立法民意调查的数据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其中市民的支持率为70.38%,医务人员的支持率为88.44%。
因此,《条例(草案)》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戴广宇透露,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条例》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师的责任监督,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患者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近几年医患关系紧张,接连发生伤医案件,反映出患者权利保护存在不足,患者义务不明确,在医师接诊时间、知情同意、复印病历、尸体处理和死因鉴定等环节上均有突出的反映。
对此,《条例》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具体包括:一是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具体接诊人数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是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同时,《条例》在可复印病历资料范围方面,改变了过去人为区分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情况,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前提下,在诉讼阶段须提供全部病历资料的背景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从而提高医疗行为的透明度,促进医患互信的建立。
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四种途径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参与调解
《条例》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近几年医患关系紧张,接连发生伤医案件。对此,《条例》作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包括: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明确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明确患者近亲属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亡患者尸体的义务;并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者死因不明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通过合法手段解决医患矛盾和纠纷,《条例》规定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同时,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来存在质疑,故《条例》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
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条例》规定只要患方选择自行协商或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参与。同时,为了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医患纠纷反复处理的现象,《条例》规定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医院违法违规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条例强化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制度,并把记分制度扩展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师规范诊疗行为,保持自己的诚信记录。除此之外,条例还补充了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上的法律空白,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权限叫停应当停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此外,现行有关医疗的法律责任,散见于各种法规中,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小,操作性不强。相关调查显示,医患双方均认为应该加大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处罚额度。对此,条例补充了现行法规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对违法情形进行分类分档规定不同的定额处罚,处罚规定有19条。处罚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可达30万元,甚至更高。比如,明确规定有违法所得若高于2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用于医疗的财政支出不低于8%
根据统计,深圳市2013年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6.2%,而全国的比重为6.65%。戴广宇表示,深圳作为一线城市和经济特区,对卫生的支出还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且原特区内外的投入比例差距较大,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发展定位不匹配,更难以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总额中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8%。这一支出比例既不与财政收支增幅挂购,亦不与生产总值挂钩。
立法解决医患纠纷还须保证公平公正
在医患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深圳出台的地方医疗法规聚焦医患问题在情理之中,从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条例》为医患纠纷的处理作出了制度设计,强化了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去除了行政权力对医患纠纷的干扰,突出保障了患者的权益和在纠纷中维护权益的途径。
《条例》人本气息浓厚,但既作为法律,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对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应当按照对等、公正、利益均衡的原则来设定。而《条例》有偏袒患者之嫌,对医方的权益保障比较薄弱。
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确实处于弱势地位,过去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缺乏有效手段。《条例》中就对患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包括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享有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的权利。这些都是过往患者想要换取,但难以获得的,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后,患者将不再处于被动局面。
但并非每一起医患纠纷中都是患者弱势,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利益受损的案例也有不少,患者方面无理取闹、暴力伤人、非法侵占、恶意索赔等行为并不少见,医方对此往往也无可奈何,最终都是息事宁人。《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医方的管理,包括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加大违法违规医疗机构的处罚额度等,这些举措很有必要,但也应该考虑到对医方合法利益的维护问题。
因此,在法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对医方权益的维护,同样加强对患者行为的管理,确保双方都能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协商、依法办事,否则对医患纠纷不但无法缓解还会激化,也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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