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认为医生用错药 刀捅护士获刑9年
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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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安庆市立医院患者刀捅护士案”于25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事件经过

2014年5月24日早晨,安庆市立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害医护人员案件,一名女患者手持一把尖刀在病区护士站将一名值班女护士捅伤,在其准备继续施暴时,其丈夫冲上前将其拦下。

据了解,持刀伤人的女患者姓陈,1972年出生,系怀宁县高河镇人,于5月19日入住安庆市立医院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一直住在外科住院大楼妇科病区。

2014年5月24日6点50分左右,陈某来到病区护士站,拉住一名姓许的值班女护士,然后突然抽出一把尖刀,猛地刺入女护士的左腹部。可能由于用力过猛,刀刃和刀柄分离。在陈某准备继续施暴时,其丈夫冲上前将其拦下,拉回到病房。

在场的医护人员赶紧报了警,并将受伤的许姓护士送进手术室。检查发现,一截13厘米长的刀刃,插在伤者体内。经过紧张手术,刀刃被取出,内外伤口被缝合。随后,伤者许某转入ICU重症监护室。据了解,受伤的女护士30多岁。

事发后,陈某很快被赶来的民警带到派出所。

受审:是否故意杀人成焦点

此案2015年3月10日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被害人许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据公诉人指控:2014年5月14日,1972年出生的陈某因病入住安庆市立医院外科大楼三楼妇科病房23床,在随后的5月19日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陈某下身流血并伴有白带,其多次向医生咨询,并认为医生不负责任用错了药,产生了杀医泄愤的想法。

5月24日6时45分,陈某至安庆某百货超市选购了一把“日美”牌水果刀,将刀子藏进同时购买的一包卫生纸内带回医院,并在医院卫生间内将水果刀藏于腹部手术创口绷带内,伺机作案。6时53分,陈某以检查身体为由,将护士许某拉进库房,遭拒绝后,陈某突然取出藏于腹部的水果刀,向许某的左下腹部猛刺一刀,致刀刃当场断裂在被害人腹中。陈某随即将手中白色刀柄砸向许某头部,并举起身旁一张黑色不锈钢圆凳砸向许某头部,致使许某受伤倒地。后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有杀医泄愤的动机和故意,犯罪经过预谋策划和周密准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追求犯意坚决,且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实施的杀人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在医院内部及社会上产生极大恐慌,做为被害人,至今也没有得到被告人的赔偿,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面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当时其是在药物作用下,昏头昏脑,才作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对其行为动机和目的被告人表示无法解释,但认为其不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和目的,被告人在侦查关机关供述时虽然提到“气不过,想杀”,但这里的“杀”只是用刀捅,刺,不具有法律上剥夺他人生命的含义。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人来造成影响,而非杀人。且从刺向的部位来看是左下腹,所伤的是结肠,不是致命伤。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当时是在意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伤害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迎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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