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医院一精神科医生午休时被砍死再次引发公众对精神病患伤医的关注。当前,精神病患者伤医、杀医的报道频频被曝出,医生已经成为精神病患者行凶的高危目标人群。一个人若犯了罪,是不是自称精神病就能免责?
为抗拒治疗,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陈某持刀捅刺对其管束收治的医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精神分裂症患者捅医生致一死两伤
2014年6月15日,广济心理医院副院长于某接到一个患者家属打来的电话,说她儿子最近情况不太好,想去医院治疗,请医院派人来接。
2014年6月16日早上8时许,于某带着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来到陈某家中。看到陈某用烟头把自己烫伤了,于某就上前帮忙,用酒精给陈某消毒处理伤口。得知于某等人是来接他去医院的,陈某很不高兴,想起身离开,于某就将其抱住,结果陈某转身从被子下面拿出一把匕首,对着于某的腹部刺了几刀。
尽管身负重伤,于某依然死死抱着陈某不放,陈某接着用刀刺向于某的胸部、腹部,还挥舞着刀向阻拦自己的封某和张某刺去。封某拿起屋内摆放的一个小木头椅子去砸陈某,张某则上去抓陈某的右胳膊,不让他继续行凶,陈某一抡胳膊将其甩开,并将张某的右胳膊划伤。陈某并没有停下来,转身继续用刀捅于某胸部十几刀后,站起来冲到门口,用刀指着说“别上来,谁上来我捅死谁”,后转身就往楼下跑了。
后经法医鉴定,于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身体多部位致肺脏、肝脏及结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2月27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故意杀人 一审被判无期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案发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分辨控制能力;被害人于某存在一定过错,其在接陈某去医院接受治疗时准备工作不充分;陈某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为抗拒治疗而持刀捅刺对其管束收治的医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依法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其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于某存在一定过错,其在接被告人去医院接受治疗时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辩护理由,经查,于某为了接陈某回医院治疗带了两名男性医护人员,并准备了约束带和镇定针,于某的职责行为并无过错,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疾病患者暴力行为,法律如何处置?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特别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可以作出强作医疗决定。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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