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防御性医疗还需走法治化道路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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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的种种冲突,让双方都受到了严重伤害。近期某调查显示,85.8%的医生表示,因担忧发生医患纠纷,他们在行医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进行过防御性医疗。对于很多医生来说,他们身上的白大褂或许已经不能带来足够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告别防御性医疗这种消极的医疗态度,最终要靠走医疗法治化道路。

防御性医疗由何而来?

防御性医疗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具体表现包括: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化验、让患者做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置,带有推脱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防御性医疗既有可能加重患者的医疗负担,也有可能使患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期,并不值得提倡,理当加以禁止。

然而,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当下,如果把这种防御性医疗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医生或医疗机构,对医生和医疗机构都是不公平的。毕竟,患者不信任医生,甚至动辄发生恶性伤医事件,医生基于自保进行防御性医疗,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有人认为医生的防御性医疗是医疗失误法律诉讼的副产品,其理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先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自证清白。

这是医疗纠纷非常特殊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把本来应该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来承担。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基于医患双方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事故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患者举证医生如何造成医疗事故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如果医方不能证明它对医疗事故没有责任,就应当认定其对医疗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主张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造成的,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等,请求免除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也负有举证责任。患者不仅要证明他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和受损的事实,而且要证明自己是因医方的医疗行为遭受了损害。

实际上,这种说法与立法的精神并不一致。正是基于我国医患双方长期存在的医疗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法律才作出如此规定。立法的初衷是美好的,带来的实际效应可能确如上述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使得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负面效果凸显。但这只是造成防御性医疗的众多因素中的一部分,并非主因,更非唯一的原因。

防御性医疗的存在,是现阶段医患矛盾对立状况下的特殊产物,是紧张的医患关系中表现出的“病症”之一,不符合医疗科学发展的规律。而根源在于医患双方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再顺藤摸瓜,深挖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的根源,就在于医疗法治化程度并不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多人并不是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而是非理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措施。要根除防御性医疗,关键在于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互信;要促进医患互信,最终要靠走医疗法治化道路。

医疗法治化初见成效

走医疗法治化道路,是解决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既要用法治手段严惩医闹、化解医疗纠纷,也要用法治手段推进医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杜绝防御性医疗等情形的出现。

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综合治理初见成效。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8340件,其中判决7229件,占39.42%;调解7552件,占41.8%;撤诉2878件,占15.69%。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比最大,调解和撤诉的占比加起来达到了57.49%。

另一方面,医院逐步实行了“院警制”,警方在医院设立工作点,直接介入治理“医闹”,打击暴力伤医犯罪行为。北京目前有58家医院实行了“院警制”,对维护医疗秩序,协调医患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渠道化解医疗纠纷。健全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制度,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对接关系,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调机制。此外,要完善电子病历管理,减少因锁定电子病历产生的争议。

意义重大

在完善的医疗法治体系下,法律会为任何一个合法的医疗行为进行保驾护航,也会保障任何一个在医疗纠纷中遭受损害的患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犹如一条红线,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清晰可见。医者不尽责、患者不守法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要达到这种程度,既要靠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也要靠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医疗法治的遵循,在法治轨道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当前我国的法治医疗环境是造成纠纷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加之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的特点,医疗纠纷仍处于多发期。中国的医疗法治环境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医患关系不尽和谐。医疗纠纷往往是以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前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致命的打击。

当医患双方对医疗法治达成了高度共识,医疗法治就会成为彼此互信的支撑点。到那时,患者信任的不是某一个医生或某一个医疗机构,而是对医疗法治拥有足够信心,使其相信医生会尽全力救死扶伤;医者也不用担心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更不用压制自己的职业道德进行防御性医疗,因为医疗法治会还其清白。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坚守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让每一名群众都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唯有如此,才能切中要害,达到对扭曲医患关系釜底抽薪的效果,进而构建良性、互信的医患关系。让医生重拾对法律的信任,将精力放到治病救人而非防御性医疗上。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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