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病人转院后死亡 责任由谁担?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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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是为了让患者得到更好的救助,并不仅仅是空间上的转移。由于转诊中要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看护措施等,因此转诊行为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并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危急病人转院,缺乏救治条件的原就诊医院该如何处理?如没有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起历时6年之久的医疗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09年6月8日晚8点,四川省重庆市主城区市民林刚(化名)在喝完酒后便感觉胸部及上腹部疼痛。家人发现后,将他紧急送至住家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值班医生在检查完林刚的血压后,认为该中心救治条件有限,建议林刚自行转院治疗。

于是,家人又将其转送到另一家大型医院进行急救。入院时,林刚已无心跳。当晚10点半,医院宣布林刚死亡,诊断为猝死。

悲恸过后,家人认为社区卫生中心延误了抢救时间,存在医疗过失,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该卫生服务中心支付丧葬费等赔偿共计12多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条件和水平有限,医生建议患者转到大医院治疗,已尽到应有的责任,便驳回了林刚家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卫生服务中心酌情补偿2000元。

随后,林刚家人又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驳回林刚家人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但判决卫生服务中心给予林刚家人2万元经济补偿。

林刚家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林刚家人还向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申请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对于急危重病人,医院方在就诊后无任何救治措施,没有实行合理的转医义务,而且未行首诊负责制,致使患者丧失了生存的机会。因此,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方的猝死存在因果关系。据此鉴定,林刚家人向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了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林刚家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即使在无尸检的情形下,该卫生服务中心的过错行为与患方的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此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最终,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林刚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15%,共计4万多元。

分析

转诊行为与一般医疗行为不同,它将改变治疗的主体、治疗的客观条件,并且产生必要的时间和费用。相比于一般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转诊义务,如说明告知义务、审慎注意义务、安全及时转诊义务等。

哪些因素影响医院转诊责任认定?

1、医院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情况

如果医院不能为患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治疗,则应尽快安排转诊,但医院在转诊之前必须全力实施救治,才能免除责任。

2、患者个人病情转归

3、患者和家属的配合程度

鉴于转诊时医院必须对患者或家属履行转院告知义务,患者本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与配合是顺利转诊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践中,患者和家属不配合转诊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如不配合治疗、自行错误使用药物、拒绝转诊、故意阻挠医务人员转诊等,患方如果在转诊中存在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医院的责任。

4、对转诊风险评估的注意义务

转诊前,医院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临床检查、评估,结合患者病情与转诊的必要性、风险性、可及性进行综合评估判定。

合法转诊 三个条件不能少

1、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受限,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1982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对医疗机构的转院、转科制度作出如下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由此可见,转诊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条件受到限制,如果医疗机构具有治疗条件却拒绝治疗、将患者转院,属于违反医疗机构强制缔约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转诊的前提。

2、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确保患方知情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院对患者本人或家属具有法定告知义务。

因此,医疗机构在转诊时,需要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的医疗措施内容、转诊的相关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告知患者或家属。

3、患者并非患急危重症,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因此,转诊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对转诊可能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转诊的急危重症、严重传染病患者等不应转诊,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时再行转诊。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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