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心结还要用心来解 刑法非治本之策
2015-06-30
391

一方面是各方努力在商议解决医闹和伤医暴力的对策,另一方面却是伤医暴力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也再次研究将“医闹”入刑。草案拟规定,“医闹”入刑最高可判七年——足具震慑力。但专家同时也表示,“入刑”不能终结医闹,还要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通过沟通重建医患互信。

所有医科学生入学时都要宣读流传了2000多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这是医者职业操守的体现。但是,医生兢兢业业地工作有时也不被患者理解。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生常常受到患者家属的冷言讽刺、责骂,甚至是肢体暴力,这让很多医生感到内心的凄凉。

一个社会共识是,若任由医患关系持续紧张、医疗环境持续恶化,整个社会肌体都将遭受重创。从刑法修订到医疗体制改革,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应指向一个目标:医者有尊严,生命权益才有保障。

首先,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就要让医疗纠纷得到正规法制渠道的解决,同时对于在医院挑衅、滋事,扰乱医院秩序,侵害其他病患的被救治权,伤害医者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事件应该从法律上予以警示和制裁。

上海市市人大代表、市第十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傅舒昆说,医闹入刑是国家大法对医护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而且,较之一般妨碍公共秩序的惩罚,刑法对医闹的惩处应该更严厉。

草案中关于“医闹”的惩罚是如何规定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介绍,在草案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卢意光表示,实际上,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再次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医闹”不要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

他认为,“医闹入刑”能够对那些严重影响医院秩序、无理取闹甚至伤害医生的“医闹”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对医务人员起到一定稳定人心的作用。

然而,“医闹入刑”并非解决医闹的根本途径,许多专家这么认为。

医患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一个诱因是,病患可能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然而,受医学发展水平限制,60%~70%的疾病,目前还不能完全治愈。肿瘤、病毒感染等疾病,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治疗方法;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也只是控制病情,而不能彻底治疗。其他因素还包括极端贫困、患者精神因素、诊治过程中沟通不畅或诊治失误、缺乏合理合法解决纠纷渠道等各种因素,需要对原因做深入的分析。

卢意光说,处理医疗纠纷一定需要有熟悉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的人员,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刑罚,只是末端处置,保护医患权益,更应关注如何预防、缓解医患纠纷。”上海市人大代表、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消化内科主任李健说,充分的医患沟通,重建医患互信,是减少纠纷的一种保障。

同时,“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体制的问题则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比如公立医院不改变以药养医等制度性问题,就难以解决过度医疗等弊端,客观上增加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几率、激化了医患矛盾。

因此,必须仔细梳理分析医患纠纷、乃至恶性涉医矛盾事件背后的原因,否则只是治标不治本,让医生个体承担了医疗体制的问题和后果,对医患而言都是“双输”的结果。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参考资料
(0)
下载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