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曾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作出过极大贡献,奉献了自己的一生。然而,现今他们的处境却处于尴尬地位。日前,全国省会城市关于村卫生室管理的首份规范性文件《太原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在山西省率先出台,乡村医生待遇、养老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中明确了村卫生室是非赢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财政将在村医专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方面对村卫生室进行相应补助,从而减轻农民看病负担。
该《办法》对村卫生室的规模和设置标准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按人口每增500人至1000人,增加1名乡村医生;村卫生室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村医。
《办法》中对乡村医生的待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我市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0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每月补助不低于1200元,执业医师每月补助不低于1800元,大学生村医每月补助不低于1500元。同时,建立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风险金补助。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此外,实行在岗村医养老保险补助。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专项缴费补助。建立村医退养保障机制。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办理退养手续的的乡村医生,除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外,每人每月还可领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半的退养金。
今后,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落实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统一管理;积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医生和签约农民“一对一”定向服务关系。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太原市将灵活运用这一政策,用两年至三年时间,使全市村卫生室全部实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运行信息化、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太原市农村卫生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该《办法》对乡村医生的待遇、养老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给太原市现有的乡村医生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对医学毕业生成为一名乡村医生带来积极意义。全国各省市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关乡村医生的明确政策。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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