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就是跟时间赛跑,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患者的生命从“死神”手中夺回,这就是急救的价值。不过近日,北京市急救中心指派的一辆急救车迟到了近50分钟。因为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家属遂将急救中心及医院告上法庭。急救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急救延误救治需要担责吗?
事件经过
近日,北京市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急救车迟到引发的医疗纠纷案。
2014年9月16日早上7点左右,时年81岁的闫某在昌平大洼公交车站准备上车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在场的好心人于7点05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120迟迟未到,好心人又于7点30分左右拨打了999急救电话,而999的急救车在25分钟后就到达了现场并对闫某实施救治。在999急救车对闫某进行救治的过程中,120急救车才到达。此后,闫某在被999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据悉,当时北京急救中心指派的是沙河医院的120急救站点出车救治,但从7点05分好心人拨打急救电话到8点05分120急救车到场,用了整整1个小时。闫某的家属表示:“沙河医院距离患者晕倒的地方仅有7公里左右,正常的车程也就是10余分钟。”
闫先生的家属认为,120急救车迟迟未到现场,延误了闫某的最佳抢救时机并导致了某死亡,因此将北京急救中心及沙河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8万余元。
急救中心回应:无权调动远郊区车辆
法庭上,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北京急救中心于7点05分接到一个自称女乘务员的人拨打的电话。女乘务员称,有一名老人在中央财经大学昌平分校西门附近晕厥。由于该地区归属于昌平急救中心,于是北京急救中心将电话转至昌平急救中心。
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还表示,昌平急救中心与北京急救中心并非隶属关系。“远郊区的急救中心都有自己的指挥中心,不归北京急救中心管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称,北京急救中心接到市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如果事发地在远郊区,北京急救中心会将电话直接转接到所属区的急救中心,由当地自行调度。“北京急救中心对远郊区的急救车都没有调度的权利。我们只是起到一个电话总机的作用,电话转接之后就跟我们没有关系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称。
沙河医院回应:当时急救站没氧气罐
沙河医院代理人介绍,当时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没有氧气罐,“像闫某这样的病情是需要氧气设备的,急救站出于不延误闫老爷子病情的考虑,当时就曾建议报警人拨打999急救电话”。
对于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没有氧气罐的原因,沙河医院代理人解释称,设在沙河医院的120急救站点所需要的氧气及医护人员都是借用沙河医院的。由于沙河医院曾于2013年12月发生过氧气爆炸事故,因此,事发时医院的氧气供给属于中断状态。
“没有氧气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无法避免的。”沙河医院代理人称,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已经将这一情况告知报警人,因此患者救治有延误并非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的过错。此外,报警人也接受了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的建议,并拨打999急救电话,闫某是在999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的,与沙河医院无关。
由于北京急救中心和沙河医院都称,设在沙河医院内的120站点与其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法官宣布休庭,待确认是否追加昌平急救中心为被告后,再择期继续审理。
庭审证据:120接警35分钟后才发车
据当时通话记录显示,沙河医院120站点接到急救电话后,曾给拨打急救电话的好心人回拨,并告知对方沙河医院的120站点没有氧气,建议对方拨打999电话。而此后,好心人确实拨打了999急救电话,也同时继续催促120尽快发车。
此外,急救车发车及救治记录显示,急救车于7点40分左右发车,8点05分到场。在看过闫老爷子的病情后,120并未进行救治,而是返回沙河医院。对此,沙河医院的代理人解释称,当时999急救已在对闫老爷子进行抢救,根据院前急救的一般惯例,120和999只要有一方到场另一方就不再启动治疗。
院方是否违规?
首先,该案件中沙河医院没有配备氧气,影响了期急救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基本设备要求,给养设备是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必备配置。北京市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值班的急救车要随时保持施救状态,“氧气、急救设备等都是必须配置的。”万欣表示,如果急救站因为没有氧气而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存在过错的。
我们都知道,对于许多疾病,都有抢救的“黄金时间”,一般不超过10至15分钟。那么,该院接警后35分钟才发车,这段时间医院到底在做什么?
“急救中心在各个城区及相关医疗单位设有急救站,接到急救电话后,急救中心会根据GPS系统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安排急救车辆前往救治,但由于堵车等多重因素,有时无法在规定的具体到达时间。”万欣表示,就本案而言,急救站在接到通知后35分钟才发车,那么其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延误发车的合理原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急救车辆在接到报警电话至到达现场这段时间,被称为院前医疗的反应时间,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急救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只是做了义务规定“不能延误,要尽快到达”。
据了解,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急救车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了严格要求。在美国,只要一个电话,救护车4至7分钟就能到达现场。但在我国的许多城市,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救护车影响到病患抢救治疗时间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加强急救软件和硬件设施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急救车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比如10分钟或者15分钟。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病人急救,另一方面也利于理清责任。
提高院前急救效率可以有效降低院前死亡率。急救提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并建立应急预案,同时,城市道路交通方面也积极合作,为急救工作打开“生命通道”。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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