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暴力伤医 不疼不痒最伤人
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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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刚刚过去不到一个月,却已经发生了多起暴力伤医事件。俗话说,医者父母心,一些人深知父母养育的辛劳,却不知感念医生的救治之恩,反而视医生为仇敌,暴力相向,令人悲痛、心寒。唯盼法律能严惩凶手,还医护一个公道。但纵观大多数案件,最终的处置结果都不疼不痒,这似乎无法弥补医护身体和心灵受到的伤害。

案例一

受害人:武汉协和医院刘芳医生

事件经过:

1月20日凌晨,因患者在武汉协和医院治疗不幸死亡,一名男性家属情绪激动,用硬物将值班医生刘芳面部砸伤,致使刘芳医生右下眼睑伤口长3.2厘米、缝合8针,右眼视物模糊重影,局部软组织肿胀。

处置结果:

经鉴定,刘芳医生受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江汉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4日。

案例二

受害人:福建省机关医院一名内科主治医师

事件经过:

1月22日上午10时26分左右,一名男性患者在该院内科门诊就诊时,拟套用一张女性医保卡,遭到接诊内科主治医师的拒绝。该男子遭拒后竟挥拳袭击接诊医师,随即逃离医院。经检查,受伤医师左眼眶皮下裂伤、左眼球钝挫伤、眼睑血肿、左眼底视网膜震荡伤,脑挫裂伤可能。

处置结果:犯罪嫌疑人刘某至省级机关医院道歉,并提出了赔偿。

长期关注暴力伤医事件的全国政协委员凌锋认为,对待暴力伤医,敲山震虎比破窗效应效果好。

去年11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医闹”行为正式入刑,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及参与“医闹”的成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本以为医闹入刑之后,医闹和伤医者不再会逍遥法外,但是,以上案例对伤医者的处罚却令人心寒。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照此法律条例,拘留10天,罚款500元已经算顶格了。而这样的处罚也确实不及违章停车和酒驾,违法成本太低,当然不会有什么震慑效果。这也是医闹和暴力伤医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一个原因。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相关内容处罚暴力伤医事件,与其说是违法必究,不如说是悲哀。暴力伤医怎能跟街头斗殴相提并论?医生这个职业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医生做的工作是治病救人,医生的工作地点时常有人出入,应该算作公共场所。而在医院恶意滋事、暴力伤医并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事件,它不仅伤害了医生护士的人身安全,更妨碍了医生执行救死扶伤的任务,对医院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影响,次生灾害更是不容忽视。

但目前法律在暴力伤医这个领域还是空白状态,因此轻纵殴医者。反复发生的伤医事件与随之而来的不疼不痒的处罚,只会反复伤害医护人员心中的安全感。

目前,医师协会正在讨论将暴力伤医入刑。希望今后法律的完善能为暴力伤医事件划上一个句号,为医护撑起保护伞!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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