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炎手术累及眼睛 医院到底有多大过错?
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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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手术都具有潜在风险。广西柳州市的一位患者给鼻子做手术后,眼睛却受伤,随后患者起诉医院索赔。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医院有责任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事件经过

2012年11月13日,家住广西柳州市的黄先生因鼻炎在柳州市某医院接受相关手术治疗。术中黄先生处于神经阻滞麻醉,但中途黄先生突然血压升高、心率加快,为预防不可预知的风险,手术暂停。之后,黄先生在家中休息。

2012年11月30日,黄先生再次来到该院,在全麻下进行上次未完成的手术。但术后,黄先生却发现自己左眼出现复视和眼球运动障碍。经诊断,其左眼球不能内转。随后,黄先生转诊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进行诊治,但受损的左眼仍视物重影。

左眼的受伤给黄先生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黄先生最终将柳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司法鉴定

2014年4月10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先生因此次鼻炎手术造成左眼麻痹性斜视,构成十级伤残。

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这一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意见:柳州市某医院在对黄先生进行鼻部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操作的原因,造成黄先生左眼内直肌损伤导致左眼麻痹性斜视,医院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据此认为,黄先生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

医疗事故损失赔偿纠纷or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黄先生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黄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虽然鉴定机构的分析意见认为,黄先生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医院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但是,黄先生系鼻子患病到医院处治疗,手术前并未存在左眼斜视的病变,而医院在对黄先生鼻部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操作的原因,造成黄左眼内直肌损伤导致左眼麻痹性斜视的后果,医院未尽到应有的专业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同时,黄先生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处于全麻状态,不存在自身因素对手术操作的干扰,其损害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11月,城中法院最终一审酌定医院的诊疗过失在导致黄先生损害事实的发生中参与度为100%,并判决柳州市某医院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柳州市某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定为医疗事故损失赔偿纠纷不当,应给予变更。此外,虽然柳州市某医院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故法院仍采信原鉴定的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予以变更为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柳州中院判决柳州市某医院赔偿黄先生各项损失3.6万余元。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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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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