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是否会给患者选择医院的权利?急救途中出现意外谁担责?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急救车在救护途中摔伤患者,患者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案件。案件的原委如何?法院是如何宣判的?
案件经过
2014年3月18日晚,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杨某感到右侧肢体麻木,于是其妻子胡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要求将丈夫送往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救护车到达后并没有听从患者家属的意见,而是强行将患者送到苏州永鼎医院。
救护车到达永鼎医院后,医护人员将患者抬下救护车时,由于未将一侧护栏拉起,致使患者从急救推车上摔落。当晚,患者在该院ICU接受治疗,最终被诊断为脑干出血。
3月19日上午9时,患者被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3月29日6时,患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随后,胡女士及家人将苏州永鼎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宣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杨某因右侧肢体麻木被救护车送至永鼎医院,最终临床被诊断为脑干出血。按照医学急救护理常识,救护人员应减少患者头部震动,而永鼎医院工作人员在护送患者途中疏忽,并导致患者从急救推车上摔下并致其头部受伤,存在明显过错。该行为加重患者病情致其死亡可能性较大,但患者自身的疾病也是原因之一。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永鼎医院对患者杨某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0余万元。
一般情况下,救护车选择患者救治的医院都是就近原则,但患者在叫救护车时也应该有权利选择去哪家医院,而救护车也有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判断需要去哪家医院进行抢救更为妥当。但是一些120急救中心抱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心理,首先考虑的并非患者的病情,而是将患者送往“自家医院”或与自己合作的医院。在这起案件中,医院的选择似乎对患者病情的影响不大,但是护送患者过程中却存在疏忽,有着不可逃避的责任。由此看来,急救管理和护理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规范。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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