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的诞生本该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年轻母亲祝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的宝宝小文(化名)被发现双耳畸形,双耳几乎完全没有听力。祝女士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由将曾为她进行产检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祝女士的诉求。
祝女士说,她在孕25周左右时曾专门前往被告处进行III级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0月10日,祝女士在被告医院处进行III级产前超声检查后,主治医师告知她“胎儿未见异常”,于是她就安心回老家待产直至生育。
2014年1月17日,祝女士剖腹产下男婴,但让她始料未及的是儿子一生下来就双耳畸形。儿子一岁多了,仍然不会说话。着急的祝女士赶紧到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CT检查,诊断为:双侧耳郭细小及外耳道闭锁畸形,双侧听小骨发育畸形,双耳几乎完全没有听力。
祝女士认为,被告佛山某医院作为三级甲等的专科医院,产前检查业务是其强项之一,而胎儿畸形检查是II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佛山某医院在对祝女士进行产检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此问题,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导致她丧失了对胎儿进行再次检查排除畸形的机会,侵犯了她的知情权,使她丧失了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应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医院退还她检查费4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佛山某医院认为,院方完全按照诊疗常规包括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并排除了要求诊断的胎儿畸形类型,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表述“超声所见”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在检查时由于胎儿当时双侧耳朵紧贴子宫壁,无法显示耳朵部位轮廓的图像,该情况不属于医生的过失或过错。而且孕妇在B超检查前,医生已明确告知孕妇胎儿耳朵畸形等特定畸形超声检查不出来。
佛山某医院还指出,根据指南的规定,III级产前超声检查在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椎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使性软骨发育不良。其中,颜面部位应当观察并报告上唇皮肤是否连续,而无其他要求。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阐明,医方超声检查医师具备III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胎儿的耳部畸形不属于III级产前超声检查必须检查出的范围之内,医方的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造成该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胎儿自身发育异常。而且医方的产科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及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已对检查范围及局限性作出书面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耳部畸形不属于致死性畸形,无终止妊娠的指征。
综上,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医方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祝女士主张医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祝女士诉求。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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