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姓名被写错 患者状告医院胜诉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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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局有关文件,患者诊疗必须采用实名制。患者在住院期间应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中的姓名。工作期间受伤的赵某被送医救治时,病历姓名被误写为他人姓名。出院后赵某要求医院变更姓名却遭拒,于是赵某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是如何裁决的呢?

2015年1月12日,赵某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的某医院抢救。入院登记时,同事将赵某姓名错报为同单位职工李进(化名),后一直将此姓名沿用至出院。之后,因病历上患者名字误登记为李进,赵某无法进行工伤赔偿。赵某与该医院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6年初起诉至法院,请求医院更改病历上的患者信息。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赵某认为,其受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当时意识不清醒,不知道入院姓名登记的非本人名字。待其清醒发现后,随即要求院方更正,但院方的主治医生拒绝办理更正手续。

院方认为,其严格遵守患者入院办理流程。患者赵某属急诊入院,在治疗过程中,其本人及陪护家属均在多项确认处填写了“李进”的姓名,并在其后的诊疗过程中也一直使用“李进”的姓名。作为院方,其对患者姓名有充分的合理信赖。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庭传唤李进到庭接受了询问。李进认可其与赵某系同事关系,赵某也确实在2015年1月12日因工伤被紧急送院治疗。在赵某住院期间,其本人并未入住医院,直到后来单位通知他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才得知赵某是借用了自己的信息进行治疗。但碍于同事情面,其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但确定入院治疗的非其本人,而是赵某。庭审中,赵某的陪护家属(其姐姐)作证陈述,因当时患者病情严重,情况紧急,虽然其在麻醉单、手术单上发现了姓名有误,但为了使弟弟尽快得到手术治疗,就签署了确认单。同时,医院在庭审中也确认赵某确系在其院治疗的患者“李进”。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与被告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原告赵某,而非案外人李进,双方的医疗合同不因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虽然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但由于此类合同仍有可能与其他法律后果相关联,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将涉案病历中李进的姓名变更为赵某。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病人出院后要求更改病历资料姓名的个案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不仅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量,而且也埋下了医院卷入各种纷争的隐患。此外,工伤入院时员工一定要用真实姓名,确保以后能依法维权。劳动部门认定时一般只看病历的名字,名字错了很难判断。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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