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辞职 并不是说走就能走!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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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往往不是说走就能走,涉及众多事项。编制、定期考核、人事考核、变更注册都如一座座大山压在辞职医生的头上,甚至根本不敢有想要离开的念头。很多时候,还涉及到违约金问题。

杨涛2009年便进入贵州省安顺市三0二医院当上医生。2015年9月11日,他向三0二医院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在一个月以后正式办理了交接工作,与医院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杨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医院告知,需支付89821元违约金。杨涛称,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医院制定的《三0二医院职工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员工在未满劳动合同期离职,需赔偿去年收入的100%。杨涛拒绝缴纳违约金。随后,医院便拒绝为其办理个人档案、社保、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为此,杨涛向安顺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今年5月,经仲裁委裁决,医院应为杨涛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不过,医院对该仲裁不服,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杨涛告上了法庭。医院在起诉书中称,杨涛在医院工作期间,院方多次安排杨涛进行培训,虽不是针对他一人进行,但医院确实为培训支付了许多费用,故按《办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因违约应缴纳的赔偿金计算方式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6月28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医院是否应为杨涛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成为了庭审焦点。

对此,院方称,医院向杨涛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违约赔偿金缴纳通知书,但杨涛却未按要求向医院财务室缴纳相应的赔偿款项,没有满足医院同意被告辞职的所附条件,所以医院和杨涛之间的劳动关系仍未解除,故医院没有义务为杨涛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手续。

不过,杨涛称,自己按《劳动法》规定进行辞职,并且医院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因此,自己已不是医院职工,而医院有义务为自己办理上述手续。针对培训一说,杨涛称,实际上,他所参加的培训与自己的专业无关,但如不参加,医院就要扣罚工资等,且医院并没有提供专门针对自己的培训,因此《办法》条款属无效条款。

法院当庭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将择期宣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近日,某网站关于医生离职意愿调查显示,一级医院中,45.4%医生有离职意愿,二级医院58%的医生有离职意愿,三级医院中这个数字高达63.4%。当前,深入研究医生辞职背后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合同对医生离职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但如果真的想留住好医生,医院还得走心!而且,一个好的医改政策,应该顾及医生的感受!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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