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联,胚胎移植是否应该继续?把已经失去父亲的孩子生出来是否有违伦理?类似的胚胎移植是否会改变更多人的生活方式?这是阿丽的遭遇,成为引起人们关注的话题。
丈夫出海后失联
2013年初,从事海上工作的舟山小伙阿洋与贵州姑娘阿丽结婚。
两人感情很好,美中不足的是因为阿丽有比较严重的妇科病,所以一直没能怀上孩子。
去年3月,夫妻二人在舟山某医院生殖中心做了试管婴儿手术,顺利完成取卵、受精和胚胎培养,共成功获得5枚优质胚胎。
由于阿丽当时的身体状况不能立即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所以医院将胚胎全部冷冻后保存,双方约定,3个月后,等待合适的时机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
谁料想去年5月,阿洋随船出海,后来渔船失联,包括阿洋在内的共有17名船员下落不明。
7月,勇敢的阿丽做了个决定,要去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认为继续完成胚胎手术不合原则
对于一方失踪,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进行试管婴儿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阿丽提出申请后,医院伦理委员会专门开会讨论此事,11名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生殖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讨论激烈。
有的专家认为,对于阿丽来说,胚胎已经获得,说明试管婴儿术已经进行过半,现在提出完成移植,说明她已经调整好心态,对生活重新投入了极大的信心,应该尊重她的意愿。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阿洋因海难事故失踪,已无生还可能,阿丽目前应该属于单身妇女范畴。伦理原则中还有个很重要的知情同意原则,试管婴儿术进行的每一步手术前都要夫妻双方签字,现在要胚胎移植,丈夫阿洋显然无法签字表示同意。
法学专家也纠结,类似阿丽这种配偶失踪女性要求继续履行人工生殖医疗合同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曾有过先例,这么做会不会违法?
有专家考虑到实际问题: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会不会对其成长不利?
最后医院讨论结果是阿丽的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伦理原则。虽然从感情上他们很同情,也很理解阿丽的决定。
医院负责人把自己相熟的律师朋友介绍给阿丽,“要不让法院来判决能不能做”。
法院判决
律师作为阿丽的诉讼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合同之诉,要求医院继续履行阿丽与他们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近日,定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说,代理这个官司的突破口就放在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配偶失踪后延续试管婴儿术,法无禁令即可为。试管婴儿术作为一种生育的辅助技术,从本质上来说,也应该是维护人类生育权的一种技术。
定海法院经过了审慎的调查审理,还特地咨询了阿洋父母的意见。
对于医院方面提出,阿丽今后是否能给予孩子足够的生活保障,法院也调查到,阿洋出事后,阿洋的赔偿款,阿洋和阿丽的婚房,还有阿洋在船上的股份(每年都有分红),阿洋父母统统交给了阿丽来处理。
最后,法院认为,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保障人的生育权,是案件的一个基本考量标准。同时,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
法院认为,阿洋失踪,阿丽属于已婚妇女。即便阿洋死亡,阿丽也是丧偶妇女,而不同于社会公益原则中的单身妇女。“单身妇女”是指未结过婚的育龄女士。第二,目前并无证据表明阿丽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第三,关于伦理上的知情原则的约束,阿洋之前和阿丽一起来医院求医,并决定实施试管婴儿术,说明他愿意通过这个辅助手术要孩子的意愿是明确的,不应拘泥于现在胚胎移植他无法签字这一形式问题。
最后,从法律原则上来说,原告要求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属于继续履行既有医疗服务合同的请求,而非签订并履行新的合同,丈夫没有做出新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对合同履行构成妨碍。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为阿丽实施手术。
目前,我国关于妇女生育的法律有人大颁布的《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等。虽然现今并无法律规定单身妇女不可通过人工辅助生育,但是,妇女做人工辅助生育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还值得探讨。
法院判决医院为阿丽做手术,无疑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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