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医生可以开诊所”发正式文件了!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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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卫计委下发了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知,给出重要的信息之一——在职医生可以开办诊所啦,另外医学检验、影像、病理中心等将被独立成为医疗机构。目前,这一征求意见稿已经被卫计委讨论通过,4月1日起施行。我们来再次回顾一下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与医护人员息息相关的重大改变。

一、新增多种医疗机构类别

为了使得区域医疗共享,自2016年底到今年2月份,我国卫计委接连印发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

据此,新版《实施细则》增加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这也就意味着,医务人员在市场上能施展拳脚的空间越来越广,病理科医生、影像科医生、护士等都可以有一片自己的天地。

二、取消在职医生办医疗机构限制 在职医务人员也可办医

老版的《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而新版《实施细则》将这一条删除了。新版《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大多数具有准公务员的身份,拥有编制的医务人员估计要想同时申请办医疗机构估计还很难被允许,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再是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允许。

但是,随着公立医院编制逐步变革为备案制,医务人员恢复了自由身份,在国家提倡多点执业下,一边上班一边开个诊所的日子还是指日可待的。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不再需要卫生审批!

旧版《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新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这也就是说以前不仅医疗机构设置需要找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甚至连建筑设计都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而现在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的审查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的事了!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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