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作为一类特殊的人群,如何看护一直没有较为妥善的管理办法,因此所引发的医疗纠纷也源源不断。近日,又有一起因精神病患者自缢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据了解,李明(化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今年6月2日,李明因病情发作,与村民发生冲突。因此,派出所民警将李明强制送至安徽合肥巢湖一家医院的精神科住院治疗,且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6月17日,医生查房发现,李明病情出现变化,其坚称自己的病已经好了,并吵闹着要回家。第二天,医生查房发现,李明一夜未睡,一直吵吵闹闹,并说自己好了且拒绝服用药物。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一级护理,密切观察。6月19日凌晨3时10分左右,李明试图自己挣脱捆绑的约束带没成功,后来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了李明的约束带。凌晨4时10分左右,李明被发现已自缢身亡。
对于此事,起初经巢湖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借给李明亲属5万元用于处理李明“后事”。但由于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明家人将医院诉至巢湖市法院。他们认为,因李明所住病房长时间无人巡查,同病房其他病号才得以解开捆绑李明的约束带,医院未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家人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对于家属要求的赔偿,医院认为自己无责任并称,李明在病房内窗户自缢身亡,他们表示遗憾和同情,但李明患有精神疾病,自缢是精神病严重的表现之一,李明自缢死亡属于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医院没有监护义务,是临时的看护义务;在其住院期间,院方已经尽到了相关职责”。
巢湖市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一审并认为,李明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医院负有对精神病人的临时看护义务。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给予恰当的治疗外,还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由于医院未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造成了精神病人死亡的事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失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
针对此类事件,我们分析得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医疗诊断和看护的复杂性,以及手续办理的繁琐性等,医院一般不愿意承受监护权。但是,医院不愿承担监护权,这并不代表医院对于精神病患者不存在看护的义务。这种看护行为属于医院出于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无偿的义务承担,不属于监护权范畴。
因此,由于患者的特殊性,医院对精神病患者除了负有一般的诊疗和护理责任外,还承担一系列特殊的精神病看护义务。然而,这种看护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争议。
像诸如此类的事件数不胜数,而现在的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面对这样特殊的人群,想必仅凭医院的不断完善是不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逐步完善起来,各方携手维护好患者和医院的利益。
(环球医学编辑:王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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